2020年南方电网招聘考试时政热点:部分潜在风险动物存在监管“空白”
部分潜在风险动物存在监管“空白”
“立法中应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同时也要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日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提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一管理方式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视角单一等问题。”
依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为“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而蝙蝠、旱獭等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反而作为一般动物被排除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外。
“这样的分类缺乏对动物多样性的关照。”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建议,应拓展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设置相对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同时也要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设定必要的保护。
不过,部分地区民间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历史上也围绕野生动物的繁殖驯养、开发利用形成了规模不小的产业。一旦修改相关法律,是否会对他们产生严重的影响?
“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健康、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的关系在科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反映在立法上自然会出现争议。” 周珂说,特别是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等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上,分歧与争论也比较激烈。
对此,吕植建议,不应再鼓励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消费和贸易,对食用野生动物更要严格禁止,“此次疫情给人们的教训深刻,应该借此机会,推动野生动物养殖行业逐渐退出市场。”吕植表示,眼下对一些繁育技术成熟、健康风险可控、拥有可持续繁育种群且无需从野外捕获野生个体的动物,可以通过建立“白名单”的做法,允许繁育子二代以上的动物商业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领域法的理念和原则。”周珂建议,我国立法应当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规范,“同时,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将环境保护特别是涉及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的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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