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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致命武器及其相关争议问题

2020-02-01 16:56
一、非致命武器概念的合理界定 非致命武器是新概念武器 1 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冷战”结束后,美国 国防部的武器专家提出的一个概念。目前在我国它的名称很不统一,除了“非 致命武器”外,还有“失能武器”、“软杀伤性武器”、“低杀伤性武器”、“非杀伤 性武器”和“非致命性武器”的叫法。国际上,非致命武器的英文表述为“ Non LethalWeapons””和“Les”s” Lethal Weapons””两种。可能由于东西方文化的 差异和不同学者对英语词义的理解不同,所以非致命武器译名不一致。从查 阅的大量相关资料和文献来看,使用非致命武器的名称较为普遍。当前,世 界各国对非致命武器的概念阐述各不相同,缺乏相对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 表性的观点有如下三种: 1. 指公开的设计并主要是用来使人员或物质丧失战斗力 , 而把给人员造 成的伤亡、永久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 并不希望对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的武 器。[1]该概念本身存在漏洞,比如“丧失战斗力”和“永久伤害减少到最低限 度”如何量化的问题。以这个概念作为指导的实际操作很困难,不好把握尺度, 其实美国的研究者也是这样认为的。很多非致命武器在使用时都或多或少会 对环境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按照此标准,它们都不该被归为非致命武 器的范畴。同时,量化标准并没有有效的实验或实际的数据作为支撑 , 其科 学性也值得怀疑。所以,美国虽然作为最早提出非致命武器概念并给予解释 的国家,其非致命武器概念的规定也并不被世界许多国家认同。 2. 指杀伤威力比较低的那一类武器,其作用原理是利用一些物质的特性 使敌方人员暂时丧失战斗能力或使敌方武器装备、基础设施遭受到破坏,以 致不能正常工作,是一种特种武器。[2]该概念是基于对非致命武器的作用原 理进行描述的,而作用原理不一定能全面揭示该非致命武器一词所包含的本 质属性。单纯以作用原理表述其概念,必定存在涵盖不全面的情况。同时, 该概念认为非致命武器“是一种特种武器”,但却没有说出其特殊在什么地方, 说法含混不清。汉典网上对武器给出的概念是: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和破 坏的作战器械和装置,如枪、炮、地雷、炸弹等。实际上,所有的武器被有 效利用时,其都应遵循期望效果最大化、附带伤害最小化的原则。广义的武 器是指任何可造成伤害的器具(包括甚至可造成心理伤害的器具),所以该概 念并没有揭示出非致命武器的实质所在。 3. 指意图使被攻击人员失去作战能力而不剥夺其生命或使装备失去功能 而专门设计的武器 , 按作用对象 , 可分为反人员和反装备两大类。[3]该概念 更多地从“非致命”的字面意思上做文章,认为“不剥夺其生命”为其区别于其他 武器的关键所在,此说法有其合理的地方。美国武器专家在提出非致命武器 的概念时,就是期望其区别于“一旦触发极易夺人性命”的手枪等致命武器。 因此,该概念的确抓住了关键所在。但由于此概念最早由美国武器专家提出 , 从设计理念来看,非致命武器区别于手枪等致命武器的重要属性不仅仅是“不 剥夺其生命”,“对人的低杀伤和对环境的低损害”也是其考虑的范畴。因此, 该概念没有全面涵盖非致命武器的本质属性,也有不够准确的地方。 对非致命武器概念的阐述应抓住其特有的属性,也就是其有别于手枪等 致命武器的特有属性。首先,最终作用目标只有人员是非致命武器的特有属 性,而不是包括人员、装备、设施和设备。无论非致命武器是直接作用于人 员身上或者是间接使人员所使用的装备、设施和设备失能,其最终是要达到 制敌的效果。所以,其与“将非致命武器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反人员和 反装备两大类”的观点并不相矛盾。前者强调的是最终作用目标,后者强调的 是初级作用对象(目标),初级作用对象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人员。其次,安全 和合法使用是非致命武器发挥非致命效果的前提条件。非致命武器的使用要 遵循一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环境下使用,才能 使非致命武器发挥“非致命”效果。如果非致命武器被滥用,其对作用目标可 以“致命”或者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再次,非致命武器的低杀伤性往往不可避 免,也是其重要特性之一。从武器专家的设计理念来看,非致命武器一般情 况下不会对作用目标造成“致命”或者“永久性的”伤害,但使用时的现实状况是 千差万别的,使用者尽量把对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极低的范围是非致 命武器使用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造成的伤害或者损害一般都是暂时的或 者短时间的,区别于枪支等致命武器的永久性伤害。 综上,笔者认为非致命武器的概念可以合理界定为:非致命武器是指依 法安全使用时能使人员暂时失去抵抗力而不剥夺其生命或者使装备、设施和 设备失去功能的专门武器。 二、与非致命武器概念有关的争议问题分析 (一)非致命武器是“警械”而非“武器” 很多学者认为,现在国际上正在使用的非致命武器绝大多数是警械而非 武器,所以其准确名称应为“非致命警械”.他们是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和武器条例(1996 年 1 月 16 日发布施行)第 3 条来划分武器和警械范畴的: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 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从该法条来看,我国法规规定的武器只能是“致命性警用 武器”.于是,非致命武器只能归为警械的范畴。但是,“Weapons””在我国习 惯译为“武器”,而“警械”的英文表述一般为“PoliceWeapon”.同时,非致命武 器概念的提出本来就是与枪支等致命武器相对而言的,枪支是武器,所以对 非致命武器我们称“武器”而不称“警械”更符合这个概念提出的初衷。 (二)“非致命武器”的名称是“伪命题” 部分学者认为:相当部分的非致命武器也有可能造成人员的“致命伤害”, 所以真正意义的非致命武器是不存在的,该名称的提法本身就是“伪命题”.比 如,泰瑟枪是美国极为常用的非致命武器,从 2001 年 6 月到 2008 年 8 月期 间,美国共有 334 人被警方用泰瑟枪击毙,可见泰瑟枪一样地可以成为“致 命武器”.又据 2002 年 11 月 3 日的英国《观察家报》披露:美英军方的一份 机密文件也承认,可致敌人失明的激光武器、能够烤焦敌人士兵皮肤的微波 系统等这些所谓的“非致命武器”其实是能夺走人性命的,因此用“非致命”来给 这些武器定性是不准确的。但是,从美国武器专家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 来看,研发出的非致命武器是一种和枪支等致命武器有本质区别的新概念武 器,其追求的是一种“专门设计的、用于使人员或装备失能,同时使死亡和附 带破坏为最小的武器”.[4]也就是说,美国武器专家并不否认非致命武器可能 带来死亡或者破坏,只是设计并研发出的非致命武器追求的目标是“非致命”, 这两者并不矛盾。“非致命武器”的名称不是“伪命题”,该叫法并不违背科学性 和合理性的原则,这也是这一名称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原因所在。 三、非致命武器概念界定对警用配备的意义 (一)有利于认清非致命武器与军用致命武器的不同 非致命武器是相对于军用致命武器而研发出的一种新概念武器。界定其 概念,就是认清其与军用致命武器的区别和联系的过程。 军用致命武器,即通常说的军用武器,其使用时可以最快、最有效地让 作用目标死亡或者重伤,所以其也被称为杀伤性武器。高度杀伤性是其追求 的终极目标。比如常见的手枪,它是单人使用的自卫武器,能以其火力杀伤 近距离内的有生目标。由于手枪短小轻便,携带安全,能够突然开火,所以 其从被研发出来后就一直被世界各国的军队和警察(主要是指挥员、特种兵以 及执法人员等)大量使用。20 世纪 80 年代末,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各国都不 同程度地出现了低强度的冲突事件 1,为世界带来新的不安全因素。对此,强 杀伤性武器如坦克、大炮、枪支等往往派不上用场,而低杀伤性的非致命武 器却大有用武之地。据此,世界多个国家积极开展的非致命武器的研发工作, 已成为欧美发达国家军事界和科技界最为热门的谈论话题之一。非致命武器 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不以大规模杀伤人员和破坏装备为目标, 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削弱以至控制敌方的战斗力为己任。一方面可以达到军 事目的,另一方面又能躲避舆论的谴责,因而它的问世受到了军事强国的青 睐。 综上所述,军用致命武器的产生远远早于非致命武器,后者是和平和发 展时期军用致命武器不适合处置低强度的冲突事件情况下出现的,更多地适 合和平时期各国军警处置国内冲突事件的自卫和制敌,其追求制服而不杀伤 有生目标。 (二)有利于安全和合法使用非致命武器 非致命武器的概念,必然反映出其特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场合以及法律 依据。界定并认清它的概念,对于安全和合法使用此种武器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无论何种武器都有基本的使用方法,只有遵循基本方法的武器 使用,才能使武器发挥最佳的制敌效果。非致命武器也不例外,如果不能正 确操作,非致命武器也可以致人死亡。其致命与否取决于包括目标、环境在 内的许多种因素。专家认为,某些非致命武器的作用范围和效果易受环境影 响,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对武器能量的有效范围和效应的准确控制。[5]因 此,警察应加强对其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训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只有科学使用非致命武器,才能使警察在执法、执勤 过程中发挥最佳的“非致命”效果。 另一方面,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也要遵守本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滥用 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各国也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规范警察滥用 武器的行为。当前各国警察滥用非致命武器并引发争议的事件也屡屡发生, 在这方面美国表现最为突出。美国警方滥用泰瑟枪并致人死亡事件早已引起 争议,死者中 90%的人在被捕过程中并没有给警方造成威胁,受害者家属因 此多次索赔。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就如同其使用的安全性一样必须被各 国军警当局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非致命武器作为新概念武器中的一种 类型,其也属武器的范畴,必然要遵循合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认为非致 命武器不致命,就不把它们当武器看待,使用时不以为然、随意性大的态度 和行为必然造成非致命武器被滥用的现象发生。 (三)非致命武器是一类能有效减少警察伤亡事件的武器 警察是和平时期牺牲数量最大的队伍。 2013 年 12 月 30 日《人民公安 报》第 7 版《你的名字,永远镌刻在历史丰碑》公布了 2013 年全国公安机 关因公牺牲民警名单: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共有 298 名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其中新疆最多,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共 40 人牺牲,其中多数是在处置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中殉职。警察职业的高危险性 决定了警察配备武器是必需的。可是,长久以来,我国警察特别是一线警察 的武器配备以军用致命武器为主,如:手枪、微型冲锋枪、阻击步枪等。在 基层公安机关,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配备一般还是比较充足的, 而驱逐性、制服性非致命武器的配备则非常不足。少数警察出警时带一根橡 胶棍,大多数警察仅带一个手铐而已,甚至两手空空的警察也不少见。至于 特种防暴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等非致命武器却很少有,有些种类的非致命 武器一线警察都没有见过,使用就更谈不上了。恰当的非致命武器装备是警 察贯彻依法执法和强化自身防护的有力保障。如果警察配备有防暴枪、麻醉 枪、声光弹、捕网器、催泪喷射器、电击器等非致命性武器,既可以快速制 服可疑人员,不会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又可以减少警察执法的顾虑(怕打死可 疑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有枪而不敢开枪),同时也避免警察伤亡事件的发 生。据有关权威专家估计,只要有适合的非致命武器,警察开枪的机会将会 减少 25%.[6]可见,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可以给警察执勤和执法带来意想不到 的动力。 (四)非致命武器比较适合处置日益增多的非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随着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交错存在,由此引 发的“低强度的”、“非对抗性的”冲突逐渐增多,也造成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类 型群体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已成为危及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2014 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指出:2013 年我国社会存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 放缓、大学生毕业就业压力加大、社会老龄化加速、住房价格继续飙升、环 境群体性事件多发等问题,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 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可以看出,当前群体性事件以环境问题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为主,也成为了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处置中,警察 面对的对象不仅仅是违法者,更多的是不明真相、手无寸铁的盲从群众,加 上各方面舆论更多地关注人的生命安全,并不断呼吁“不流血和人道主义”的 战争。在这种情形之下,具杀伤力的致命武器是万万不能用的,非致命武器 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如:美国现有 4000 多个执法机构已装备泰瑟枪,该枪 可发射两个电极 , 将高压脉冲引向人体,脉冲电流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 使人体瞬间失去行为能力,持续时间长达 5-10 分钟。[7]可见,为了把处置 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避免因对群众造成无谓伤害而引发更大 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顺利地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治安警察迫切需要非 致命武器作为其坚强后盾。 (五)非致命武器可有效应对日益多发的恐怖活动 在当今信息化条件下,恐怖活动日益呈现组织网络化、行动隐蔽化、危 害扩大化等新趋势。[8]在突发的恐怖活动现场,各个国家欲将平民和恐怖分 子区分开来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导致手枪等致命武器难以发挥作用,而非致 命武器却可以派上大用场。一是适合在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区域使用, 以全面遏制恐怖分子的行为能力,迫使其伏法;也可以实现对事发区域的预先 干预,有效制止冲突的发生,却不伤及无辜。二是能有效保护人质。各国突 发的恐怖活动中一旦有劫持人质的情况出现,都要求反恐部门在短时间内能 够迅速控制现场局势,而非致命武器却可以发挥作用。比如,联合国部队解 救索马里危机的行动、德国边防军第九大队参加的摩加迪沙机场的反劫机行 动、俄罗斯军警处置的莫斯科轴承厂剧院劫持人质事件等典型反恐行动中, 都使用非致命武器来控制局面。三是能达到先发制人的效果。从恐怖活动实 施的方式来看,不仅有遥控炸弹、定时炸弹、连环炸弹,而且有残酷的人体 炸弹、路边炸弹和汽车炸弹等,让人防不胜防。而非致命武器中的微波枪或 电磁枪等,能给恐怖分子有力痛击。四是能瓦解恐怖分子的斗志。目前,国 际上区域性的冲突时有发生,灵活运用非致命武器往往可以取得出其不意的 效果。比如,世界各国推出的全息摄影幻觉武器,从心理上干扰恐怖分子, 使其精神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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