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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2020-02-20 15:19
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 经济、法律各个领域,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 的法律标准。只有做好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 更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发展 作者:房福鹏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 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 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 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 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 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 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 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 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 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 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 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 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 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 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 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 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 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 行国际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 面对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 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 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 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 系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 约程序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 般国内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 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 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 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 条约的国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 合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 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 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 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 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 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 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 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 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 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 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 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 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 产生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 来的严重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 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 及如何弥补南北经济发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 能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也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 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 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 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 窄的天地。人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 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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