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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及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

2020-02-20 15:24
将法学学科体系作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极划分,是西方近代以来就有的划 分法,但这种划分似乎很难囊括法学的所有学科,比如法律史学,把它纳入理论法 学或者应用法学都有些牵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 T13745―92》给法学学科作了多极划分,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和兼容性, 对理论法学的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对理论法学特定功能进行探 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学学科体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 [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8)12-0144―05 吴晓玲(1967―),女,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 向为法律史学;陈和平(1972―),男,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 为法律史学。(江西南昌 330031) 一、理论法学的学科属性 很多学者使用“理论法学”这个概念时所指向的基本内涵是,以探讨法学的基 础理论、一般理论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学科,与之相对应的是应用法学或者就是指部 门法学,这也是西方近代以来就出现的对法学学科所作的两极划分。两极划分的缺 陷十分明显,就是很难把法学的所有学科都囊括在内,比如法律史学和国际法学, 它们似乎既不属于理论法学,也不属于应用法学,把它们纳入任何一个阵营都显得 有些牵强,而两极划分后理论法学到底包含哪些学科,其外延是哪些,学界也没有 定论。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对理论法学所包含的子学科作了大致的列举,认为其包 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近世以来,以 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至为兴盛。大别之,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二者。理论 科学又可分为法理学及法经验科学。法理学中最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 论学二者;法经验科学中最引人注目者,则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 史学、经济法学等。而应用科学则以法学及社会政策学为主”。这种列举基本囊括了 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并且把法律史学也纳入了理论法学的范畴,但两分法划分的 缺陷依然存在,比如国际法学还是被排除在外了。 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 准的学科分类,把法学学科分为五个子项,分别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 与国际法学以及不属于这四类的统称为法学其他学科,以学科研究的具体对象这样 相对独立并排他的属性作为标准进行多分法划分,使得法学的各二级学科之间有了 相对清晰的分隔;同时,这种划分使法学学科体系呈现出一种开放形态。我们看到, 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除包含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之外,还 包括“法学其他学科”,作为二级学科的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 除列举出各自隶属的具体学科外,都拾遗补缺地增加了一个子项:“理论法学其他学 科”、“法律史学其他学科”、“部门法学其他学科”、“国际法学其他学科”,因此,此种 划分使得无论是法学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均表现出对已经出现的新型学科以及将 要出现的潜学科的接纳姿态,为学科群的持续发展准备了空间,也保证了此标准的 持续适用性。因此我们说,尽管此表制定的时间较早,但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反 映了其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符合学科分类应具有的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兼 容性、扩展性等要求,应作为我们明确理论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在整个法学学科 体系中地位的主要依据。 依据表中对理论法学子学科的列举,主要有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 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及理论法学其他学科等,对已经列举 的这些子项进行分析,可以分四个层次:其一,法学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由法理 学和法哲学构成;其二,对专门领域理论的探讨,这是立法学所构成的一个层次; 其三,运用特定的方法所形成的再生学科,如比较法学;其四,与其他学科的交叉 学科,如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等。这样,理论法学成为一个集基础 理论和一般理论、专门理论和方法理论以及交叉学科为一体的法学综合学科群,所 呈现出的特点是基础性、一般性、方法性和交叉性。因此,理论法学表现出以下属 性:第一,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集理论与运用于一体的整体,那么理论法学在 这个整体中的属性表现为它是理论法学而非实践法学,是实践知识得以产生的理论 而非直接的实践理论。第二,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理论贯通的整体,那么理论 法学的属性又表现为它是法学的普遍理论而非特殊理论,其所有的范畴和命题都涉 及所有法律内容而并不单单局限于回答某一类法律现象的问题,但任何一个具体法 律问题的回答都必须以这些范畴和命题为前提和基础。第三,理论法学是宏观理论 而非微观理论,以整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着眼于法律运作的全部过程而不 是单一法律的运行,着眼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中的共同理论的一种宏观 总结与思考,因此它构筑的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宏观理论框架,营造的是一个疏阔的 理论空间。第四,理论法学还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理论,它从具体中抽离出一般原 则和规律,并将时代的精神和理念贯注于法律中成为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理论 法学要真正实现自己的使命,应以抽象性作为自己的目标,关注于法的根本性问题, 注重法的精神的培育和法的理念的表达。并且使这种精神和理念成为整个法学体系 的内在灵魂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精神支柱。第五,理论法学还表现出交叉性的特点。 如果法学学科体系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各种学科表现出诸多关联并因此而呈现出开放 形态,那么这种关联的理论连接主要依靠理论法学来实现,开放性形态也主要依靠 理论法学来成形。任何一种学科理论要走向深入,必须突破原有的学科界限,构筑 与其他学科贯通的桥梁,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来扩大学科研究视野,来充 实、丰富和完善本学科的理论。比如科学发展到今天,我们还可以把法经济学、法 语言学、新闻法学、网络法学、科技法学等等新型交叉学科都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 为理论法学也为整个法学体系注入新的生机。 二、理论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 针对以上对理论法学属性的概括,我们来展开对这个特定学科群在整个法 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分析: (一)理论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西方学者克里施曼的这句名言常被引用:“立法者修正了三个字,整个藏书 就变成废纸一堆。”由于许多法律问题受到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一旦时空发生转变, 这些法律随即消泯无迹。于是有一些西方学者拒绝承认法律能提供知识上的贡献。 笔者认为,克里斯曼的标准只能说明法律知识的时事性、适宜性、易变性,而不能 否认法律的知识性;并且用克里施曼的标准来否认理论法学的知识性似乎更难,因 为理论法学并不随着法条的变动而更易,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理论法 学确定的是法学体系的框架,这个框架一旦建构起来,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普适 性,可以作超越具体情境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理论法学比部门法学更具有知识 的恒久性和超越时空的学术性。 更显而易见的是,理论法学使得法学体系表现出延展性和开放性,将法学 的视域不断扩大,也将法学的边界不断伸张,比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一些交叉 学科,将与法学密切关联的经济学和社会学都纳入法学的领域,因而直接增加了法 学知识的总量。如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不是集中在其法律特征上, 而是集中在其社会特征上,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它不是运用 法学研究的分析和解释规范的方法,而是运用社会学方法,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打 开了一个新视角。”“法社会学实际上是把法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 果。”法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构成内容,法是社会的产物,同时社会从某个方面看实际 上又是法的编织物,法网生于社会又笼罩社会,人生于社会,即罩于法网之中。所 以,法与社会密不可分,法学研究也必须从法观照社会,从社会观照法,法社会学 应该讨论法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从社会的角度和范围来研究法律,不仅 为更深入准确地分析法律提供了更广泛的材料和背景,而且拓展了法学知识本身。 再来看看法经济学。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经济学将自己定位为一门 “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理查德?A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 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 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 律规则的效率;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 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 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 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 实践;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研 究领域显示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学者试图将经 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 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理学”运动。因此, 法律经济学给法学带来的是理论和实践的全面更新和发展,给法学带来的也是全新 的观点和理念。 再比如科技时代出现的科技法学,网络时代出现的网络法学,都是应时应 运出现的新型法学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使理论法学也紧随时代的发展,并将法学 带入一个新的知识领域。 (二)理论法学在方法论上的贡献 心理学家赫根汉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研究对象就像是漆黑房间里一 件不能直接触摸到的物体,研究方法则是从各个角度投向该物体的光束。每个学科 都会发展出一些方法,用以对这个学科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 手段进行反省。我们说理论法学对法学在方法论上的贡献,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其 一,理论法学本身以法学方法论为重要研究内容;其二,理论法学对其他法学学科 的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理论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将法律作为认识的客体来研究并 形成法学学科,可以说就是理论法学的主要任务。法律是什么?法是如何被创制的? 法律如何被认识?围绕这类问题的回答就是法理学的内容,也是法学方法的初步展 开,对这些方法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结构化的归纳和总结,就形成了方法论,对 方法论的系统研究就是法哲学的任务。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 理学等等交叉学科的建构首先是方法的建构,运用他学科的方法来审视本学科的问 题既是本学科方法的突破也是本学科理论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就是理论, 理论也就是方法。 我们说理论法学对其他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是指理论法学所创设的 方法理论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指导作用。法学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 法学学科的内在逻辑建构、发展方向甚至价值标准。比如,从 20 世纪六、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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