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群岛,东经 123。20’-124。40’,北纬 25。40’-26°00’,位于中国东
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
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
面积约 6.344 平方公里。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
岛为钓鱼岛。钓鱼岛,也叫钓鱼台、钓鱼山、钓鱼屿,北纬 25.75。,东经
123.47。,面积 4.3 平方公里,距我国台湾省基隆市 120 海里,距浙江、福建沿
岸 174 海里,被称为“深海中的翡翠”。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本来,钓鱼岛在搁置争议的情况下趋于缓和,中国一直保持善意和克制,
但是却未得到日本方面的积极响应。钓鱼岛争端的由来是在上世纪 70 年代,此
前日本政府总是不敢把钓鱼岛问题提到桌面上来,而是偷偷的做着窃取的小动
作。钓鱼岛争端的真正由来则是来源于以下原因。
1.1966 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
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后来,美国海军在探测后,得出结
论说,最有可能的地方是台湾东北方也就是钓鱼岛附近海域。由于上述未经证
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政
府首次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钓鱼岛进行了占领,而 1982 年的《联合国国
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这样,钓鱼岛不仅是个岛,它还
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曰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
和平宪法”,企图美化侵略,否定对中国和亚洲人们在二战时犯下的滔天罪行。
他们不断地在钓鱼岛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另外,美国插手钓鱼岛问
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
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日本开始把钓鱼岛问题提到了桌面上来,并进
行了一系列的活动来宣誓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二战后,钓鱼岛原本不存在争议,
因为在条约中明确了钓鱼岛归还中国。但是,当时中国又陷入了内战,对于钓
鱼岛无能力顾及。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
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钓鱼岛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钓鱼岛之争的国际法依据
日本本来就不拥有钓鱼岛主权,那么它所搜集的证据也不会是真实的,甚至
会是歪曲的。下面,我们将一一分析日本主张的证据,并一层层剖析其混淆视
听的观点。
(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1.曰本政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贝!J”J””获得钓鱼岛的主权的。
日本人认为古贺辰四郎是第一个登上钓鱼岛的日本人,并且向政府提出租借的
申请。日本声称在签订《马关条约》之前,日本多次就对钓鱼岛进行过实地考
察,并在确认该岛无人和无标记后定性为无主地,对于成为无主地的钓鱼岛,日
本是可以依先占原则进行占领的,于是在 1895 年将其划归冲绳县,正式将其编
入日本领土的。对于日本这一观点,我们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驳斥。(1)当时,
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政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
中记载的钓鱼岛等岛屿,虽然没有清政府的标记,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
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可见,当时日本人对于钓鱼岛的位置不熟悉,而当
时中国人对于钓鱼岛已经非常熟悉,就间接证明中国早就对钓鱼岛进行了命名并
利用。(2)钓鱼岛当时是不是无主地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钓鱼岛是中国
领土的一部分,不仅中国文献中有记载,即使在日本古代的文献中也标明钓鱼岛是
中国的领土,当时欧洲国家的地图中也把钓鱼岛标为中国的领土,可见,当时钓
鱼岛属于中国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其次,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不
仅只是发现,而且还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占领,单纯的插国旗等行为不能认定为
有效控制。日本政府在 1895 年后在钓鱼岛上建立标识和实地考察都是偷偷进行
的,不想让中国知道的意思非常明显。(3)依据“先占”原则,中国才是第一个命
名、使用钓鱼岛的国家。国际法上认为,当一个国家发现这块土地时便取得了
一种“原始权利”。其实就是我们现在说的领土主权。《奥本海国际法》把先占
定义为占领,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
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中国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是 1403 年的《顺
风相送》,但是按照国际法,一旦发现一块无主地,就视为对其拥有主权,有效占
领原则则是 18 世纪的事了。通过上面我们可以认定,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的
国家,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是合乎国际法的。
2.日本认为钓鱼岛在地理上本来就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是日本的岛
屿,与中国岛屿不存在联系,不是《马关条约》中中国被迫割让的领土。如果按
照这样推断,那钓鱼岛就不是二战后归还给中国的领土,同时由美国托管也是正
当的,后来美国把行政权还给日本也是天经地义的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1)首先,我们在现存的文献中没有发现钓鱼岛属于琉球国,是西南诸岛的一
部分的依据。而是大量的文献证明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追其原因,
日本的这种说法源于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公告,该公告划定了琉球诸岛的范围,
其中就把我国的钓鱼岛划了进去。然而,美国琉球民政府的划定有效吗?关于
领土划界,在国际法中规定说,应当有领土相邻的国家在场,通过协商自愿的
办法进行划界。而一国单方面的行为是不产生国际效力的。(2)日本认为条约
中没有写明钓鱼岛就说明不包括钓鱼岛。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当时台湾
的附属岛屿都没有在条约中一一列明,只要根据常识知道哪些属于台湾的附属
岛屿就行了,是不存在歧义的。事实上是在甲午战之前,日本就垂涎钓鱼岛,
但是由于中国还是一个大国,不敢贸然侵占。然而,随着甲午战争清朝败局已定,
日本加紧侵略,内阁决定在钓鱼岛上树立标识,而且把钓鱼岛划给了冲绳县管辖。
后来,清政府的《马关条约》中没有规定详细的岛屿名称也是日本的计谋,如
果清政府对此前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异议,那么日本就说钓鱼岛包括在条约中台
湾的附属岛屿之内,如果清政府无暇顾及,那么日本就趁机使得钓鱼岛成为自
己侵略的产物。所以说,钓鱼岛属于中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3)从地理上
讲,钓鱼群岛在我国东海上,并且与台湾的其他附属岛屿都属于大屯山火山带,
而日本的西南诸岛则属于其他火山带,不属于同一类型。并且,钓鱼岛和西南诸岛
之间还隔着深深地冲绳海槽。
3.日本与美国签订的条约即“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议”是否能成为日本
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1)国际习惯法对于缔约国签订条约是有约定俗成
的规定的,即条约在缔约各国之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第三国设置权利
和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
设义务或权利。”而美日签订的关于钓鱼岛的两个条约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实行
的,它的法律效力只在签约国之间有效,不能约束中国^还有在二战结束时同盟
国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其中公告了缔约国不能单独与敌人签订停战和约。
而《旧金山和约》却是美国等国与战败国日本签订的,这是对上述国际习惯和
《联合国家宣言》的违背。钓鱼岛问题是关于中日之间,理应由中日双方解决,
不需要其他国家插手,在无视中国一方的情况下单独与日本处理钓鱼岛问题更
是不可理喻,其结果也绝不会得到中国的认可。(2)1945 年签订的《波斯坦公
告》中对日本的主权进行了规定,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
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除此领土,
其他都是日本侵占的,必须归还给被侵占的国家,这就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
台湾附属岛屿。而且,美国方面在没有通过其他缔约国同意的条件下将琉球群
岛归还给日本,这也是违背该公告的,是无效的。(3)对于美国私自归还冲绳岛
屿时,中国外交部曾就美国把钓鱼岛包括在内表示严重抗议。美国政府声明:
“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
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的行政权移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
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
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解决的事项”。可见,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也是
模棱两可。
(二)钓鱼岛划界问题上的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议是钓鱼岛争端中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争议是
对钓鱼岛周边海域海洋权益的争端。对于钓鱼岛在国际法中享有的权益也是中
日两国争论的焦点,因为说到底钓鱼岛之争争的是国家利益。
1.对于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日两国没有达成协议。在国际法中对于大
陆架的化解原则有很多,日本方面主张采取中间线的划法,即不考虑特殊情况,
把两国的大陆架一分为二,各自拥有一半,并且大陆架的范围仅限于 200 海里。
我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坚持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对于海洋环境同样的两个国家来说,中间线原则是一条比较公平的原则。
但是观察可知,中国大陆对钓鱼岛的影响远超日本,如果还要死板地采取这种
措施,则对中国是不公平的。首先,日本的冲绳群岛的暗线地位要小于中国大陆
岸线,并且中国大陆的海流对东海的影响要远远超于日本。其次,中国的渔民
经常在东岛海域进行捕捞活动,并且在日语中也称东海为“东中国海”。所以说,
中间线原则完全是日本为了扩大自己的大陆架范围扭曲适用的。在东海大陆架
上有一个冲绳海槽,对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时的作用,双方有着不同的观
点。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的凹陷,并且地质情况也与周边相同,所以
不能把大陆架分开,中日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大陆架。如果按日本的说法,那日本
大陆架的范围可以越过冲绳海槽向西,与我国分割本属于我国的大陆架,这样我国
就会丧失将近 30 万平方千米的大陆架。根据国际法和对冲绳海槽的地质研究,
我们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并且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我国的大陆架可到达冲绳海槽。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
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东海大陆架正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依
据公约可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拥有主权。同时公约还规定,“大陆边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
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也就是说
大陆架是可以超过 200 海里的。
2.作为一国领土的岛屿,在国际法中是享有很多权益的。根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中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本公约适
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据此,钓鱼岛拥有周围 12 海里领海圈,
对此中日双方是同意的。但是中方认为钓鱼岛是不享有 200 海里大陆架和专属
经济区,日本则恰恰相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
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樵,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而钓鱼岛上无人居住,所以钓鱼岛不存在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虽然说钓鱼岛
没有人居住,但是上面的淡水和自然情况是适合人居住的。对此,最好的办法
就是不赋予其地位,不让钓鱼岛在划界问题上富有效力,以便于中日两国共同
开发。
三、中国方面的对策和解决途径
(一)中国方面采取的措施
首先,对待国家主权问题,我们是不能退让的,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小平同志当年讲过一句话,主权问题是不容谈判的。别的问题可以谈,但主权问
题是不容谈判,这一点上,我们绝对不会让步!J”习近平主席说过,我们不惹事但是
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再次,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进
行捍卫钓鱼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善制度,制定关于海洋的战略。面对世界新形势,海洋的作用不言而
喻。海洋安全对我国海洋权益的影响也逐渐扩大,如果外国在我国近海进行阻
挠,将影响我国对海洋的利用。再加上中国很多资源需从国外进口,如果敌国
封锁通道,那我国将失去重要的战略资源来源。所以,我们应重视海洋安全,
把它提到更高的角度,作为一项国策来重视。
2.健全政策机制。任何事情都需要依靠健康的体制来完成,过去对海洋的
管理,我国存在着职能分配不清的现象,这样导致效率低下,无法更好地保护我
国的海洋权益。2013 年 3 月 14 日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
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总队、农业部的多个海洋的渔政局、
公安部的边防局、海关总署的缉私局进行整合,统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
诸如此类的改革应该加强加深,并设立各种研究小组,对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
进行及时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3.懂法用法,加强法律完善。我国现在处于一个法治社会,通过法治来治理
国家,会使得这个社会更加有效率。我国在对待海洋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使
对海洋的开发井井有条,高效便捷。同时根据法律,我们可以进行维权,制止其他
国家的非法干预。最后,通过立法,大家会把关于海洋的法律牢牢铭记于心,
时刻关注海洋安全。
4.中国政府主动出击,加大对海域的管理。我国对属于我国的海域进行常态
化的监控和管理,以此来宣誓主权,同时,还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渔民和海洋
工作人员,对于外国也是有力的震慑。只有把钓鱼岛纳人我国的行政管辖之内,
并进行正常的巡航,才能向世界表明,我们的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是作为的,在
自己的领土范围内巡航是理所应当,国际社会应注意到这一点。
5.在世界范围内加强舆论宣传,让全世界知道钓鱼岛属于中国,以获得国
际社会的认同。一个国家做什么事既要符合本国利益,同时还要让国际社会理
解,这样事情才能得到国际的承认。我们在钓鱼岛问题上,搜集证据,加大研
究,做到有理有据’让国际社会不要认为我们以大欺小,不要以为我们在搞扩张。
同时,要揭露日本最近几年的政策变化,曰本想修改和平宪法,想推翻二战罪
行,这对全世界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二)钓鱼岛问题的解决途径
1.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针对钓鱼岛争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
决,即把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由法院做出判决,当事双方对于判决要服从。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曾把领土
争端提交国际法庭,如 1977 年英法大陆架划界仲裁案、1981 年迪拜与沙迦大
陆架划界仲裁案。但是,中国在 2006 年时对外宣称,不会把钓鱼岛等领土争端
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中国这样做可能是认为这是我国和日本国的事情,不
需要国际社会来指指点点,另外中国可能对国际法庭的不信任,因为中国的崛
起使得西方恐慌,在以美国为首的限制中国发展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也很难做出
公正的判决。但是,通过法律解决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途径。
2.军事手段武力解决,在过去,战争一直是双方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手段。
胜利者可以分割失败者的土地,这是残酷的自然法则在国家间的表现。针对日
本的无理要求以及频繁进行登岛作战演习,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已经忍无可忍。
首先,中国人是热爱和平的,中国也认为武力不是解决的唯一手段,同时,作为
曾经的二战侵略国和如今的经济大国,日本的军事实力还是不容小觑的,但是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4 页,此文档共8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如果当前文档预览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1 / 4 8
下载提示
1 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 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
3 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4 该文档为会员上传,版权归上传者负责解释,如若侵犯你的隐私或权利,请联系客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