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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政治经济文化

2020-02-21 12:48
夏朝政治制度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 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 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 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 。 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 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 , 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 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 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夏朝奴隶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 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 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 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 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 军法。 夏朝军事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发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具。夏以前,各部 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 成了统一的部落共同体,并出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 必不可少的。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 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夏朝土地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 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 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 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 ·考工记· 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 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 ……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 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 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 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 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 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夏朝赋税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 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 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 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 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 《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 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 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 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 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 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 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 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 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 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 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 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 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 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 “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 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夏朝二里头文化 有关夏代社会发展的情况,古代文献记载既少,又多模糊不清。关于夏 代的地下考古工作,目前还在继续探索中。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发掘,在河南 西部和山西南部等地,发现了一种介于河南龙山文化 龙山文化的蛋壳高柄杯和郑州二里岗早商文化之间的文化遗存,以河南 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内涵较典型,称为“二里头文化”。 这一文化遗存的时间,据测定,约在公元前 1900 年左右,属于夏代纪 年范围内。目前,虽然还没有足以确定它是夏代文化的直接证据,但所提供 的丰富考古资料,有力地推动了探索夏代文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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