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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第二任皇帝是谁

2020-02-21 13:49
商朝第二任皇帝 太丁(生卒年不详),殷墟甲骨卜辞作大丁,子姓,太丁是商朝开国君主 商汤之子,据《史记》的记载太丁未及继位便已去世,所以太丁之弟外丙继 位。 太丁的配偶妣戊也受到殷人的周祭。宋镇豪、韩江苏等认为成汤有太丁 、 外丙、仲壬三子,太丁作为嫡长子被立为太子,因此纳入殷人周祭当中,然 而太丁却先汤而死,未曾即位为王。从甲骨文的记载看不出太丁即位为王的 情况。 太丁(生卒年不详):也作大丁,姓子,名丁,一说名以跌,是中国商朝 的首位太子,成汤的长子。 《史记》记载,他先于其父而死,没来得及即王位,不过仍有人把他列 为商朝君主。 成汤去世后,其弟外丙即位。 关于太丁的卜辞甚多,因而有考古学家认为,他曾协助商王成汤主持 军 事。 商朝的历史简介 商朝(约前 17 世纪—前 11 世纪),因契被封于商(今河南商丘一带),所以 他的后世子孙商汤在亳建立的王朝称为“商”。之后,商朝国都频繁迁移,至 盘庚,又将国都迁往殷(今河南安阳),国都才稳定下来,在此建都长达二百 七十三年,所以商朝又称为“殷”或“殷商”,是中国历史上继夏朝之后的政权, 相对于夏朝具有更丰富的考古发现。 商朝的世系年代无定说,前后相传 17 世 31 王,延续 600 年左右。 《诗经·商颂》云商“邦畿千里”。 商朝五六百年间曾多次迁都,都城中的多个都在河南境内。在河南的安 阳发现了殷墟,在商丘、郑州、偃师、温县、辉县、新郑等许多地方也发现 商朝文化遗存。 关于商朝的信息多来自于其后面的周朝,汉朝司马迁的《史记》,以及 商朝金文和安阳甲骨文的记载。其中,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是已经发现的中 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符号。 考古研究发现殷商甲骨文极有可能源自 8500 年前河南裴李岗文化遗址 的贾湖契刻符号,并且有过渡文字——斗门镇花园村甲骨文。 安阳的殷墟遗址于 20 世纪上半叶被发现后,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几乎完 全印证了司马迁《史记》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殷墟发掘,确证了中国商王 朝的存在。 殷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献可考、并为考古学和甲骨文所证实的都城 遗址。在以前被普遍看作蛮夷之地的非中原地区,如成都、广汉为中心的三 星堆文化,湖南宁乡的炭河里遗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证明,在商时期的长江流 域也存在发达的文明。 商朝以玄鸟为图腾,《史记·殷本记》记载:有娀氏之女名简狄,吞玄鸟 之卵而生契。《诗经·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与《史记》的 记载一致。 夏朝末年,商的势力由黄河下游发展到中游,渗透到夏的统治地区,建 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开始向奴隶制过渡。 相传商的始祖契曾帮助禹治水有功而受封于商,以后就以“商”来称其部 落(或部族)。汤灭夏后,就以“商”作为国号。其后裔盘庚迁殷(今河南安阳)后, 因而以“殷”称之,或者“殷商”并称。 《尚书》、《史记》等传世文献称呼商朝为“殷”,但如《古本竹书纪 年》等早期文献均称这个朝代为“商”,另有《今本竹书纪年》等文献称它为 “殷商”。这三种称呼并见于先秦的文献中,然而在目前出土的卜辞资料中, 尚未发现可解读作“殷”的甲骨文字。“大邑商”或“天邑商”是商人对殷墟都邑的 自称,在战争中称呼己方军队为“商方”。尚不明晰商人是否拥有对整体国家 或族群的泛称。 帝辛时期,东夷叛乱,商朝派大军征伐。这在文献中屡有记载,如《左 传》昭公四年云: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又如同书昭公十二年曰:纣克 东夷而陨其身,把对东夷的战争,说成商纣王失国身亡的原因,足见商纣对 东夷的战争,使商王朝的实力消耗很大。当周武王率师打到牧野时,商纣王 才仓促调遣军队应战。这些军队久困战场,无心战斗,前徒倒戈,终于导致 商王朝的灭亡。 商朝的政治制度 官制 商王朝的职官有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内 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最高的政务官,是协助商王决策的 “相”,又称“阿”、“保”、“尹”。 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三公,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职称、并不常 设。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记载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 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长的师长,乐工之长的 太师、少师。 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臣管 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有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 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王御车的服(又称仆、御), 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 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商代在实行贡纳制度的同时,还有劳役租“助”,就是要求农人助耕公田 (籍田),收获皆为统治者所得,其比例约占农人收获的十分之一。殷纣王加 征赋税,用以充实鹿台和巨桥。 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权观念笼罩下的政治思 想,商代统治者“尚鬼”、“尊神”。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则,就是依据上帝鬼神 的意志治理国家。 法律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 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 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 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 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 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 比较成熟了。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 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 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 《盘庚》 《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 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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