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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问题

2020-02-21 16:13
《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 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近因原则,几乎 成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立法中并无近因原则的明确规定,因 而给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 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旨在探 讨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的应用问题。 【关键词】:近因原则;海上保险法 一、何为近因原则 在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 原因即为近因,其起源于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proximatecause”。经 过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比如在 PsamuelCo.v.Dumas—案中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 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 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显失公平。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标准应运而生。 英国上议院在 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案判决中确定 了近因的新标准。一战期间,Leyland 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 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 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 最后沉没。Leyland 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 LordShaw 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 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 击。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本案中,LordShaw 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因果关系不是 链状而是网状,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 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近因不是时间上的接近,是效果上的接近, 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 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 因。 二、为何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有着其他原则所不具有的优势。近因原则的应用使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在判断行为与损失之间关系的标准上基本达成平衡,克服了“条件说” 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弊端,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近因原则在海上 保险法中的应用,保险人可以避免承担过滥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不致无从 索赔。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尚未规定近因原则,但在目前 海上保险的法律实践中,即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国内保险特别 是海上保险的具体事务中,普遍适用这一原则已成定势。 在法律实践上,如果放置大量的存疑案,不能使用法律去解决,而只 能借助法官的判断,会导致判决的不完备性。近因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法官建立 一种标准,在合理的限度内寻找一种建立风险和事故和特定損失的联系,从而 把握保险人对于特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合理归责于保 险人的分析手段。 在保险市场,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明确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 的损失应该负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两个交易主体的交易利益的保障,也体现合 理合法的法律的价值。近因原则有助于澄清保险人承担责任与不承担责任的范 围和标准,只有具体分清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才可能得到充分保 护。近因原则的作用在于明确界定了多种联系下保险人责任范围这一命题。 三、如何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近因原则 既然需要在法律上应用近因原则,就不得不考虑应用近因原则的问题 以及如何应用。我国在立法上能否借鉴别国已有原则,其是否能够适用于我国 的海上保险法;再者,我国立法上又该如何规定。 (一)比例因果关系说的借鉴 比例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因果关系的心证程度,按比例决定损害赔 偿额。其源自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一起关于再发后遗症与过去交通事故之间 的因果关系的诉讼,并承认再发后遗症的损害有 70%与之前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尽管比例认定也许会导致事实认定含糊的危险,但从实际操作看,依此说认定 事实以便决定赔偿有一定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总是千变万化,从效率角度来说,与其无休 止地争论哪一个原因是唯一的近因,不如适用比例规则停止纷争,如此不仅可 以实现保险的补偿功能,还可以满足被保人对保险补偿功能的合理期待。比例 因果关系说使得责任划分有了中间状态,如果一个或者多个承保风险对损害结 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被保人即可从保险人处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实则 更为公平。 在保险法中,尤其是海上保险法中,根据传统的近因原则,近因的判 断决定了保险人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承担保险责任,因而忽视了因果关系的 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日本保险法对传统的近因 原则以原因力理论为基础进行了修正,这对我国的保险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近因原则入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对近因原则决定性及有效性的含义解释过于模糊,有待于我国司法实践 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具体化。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55 条第 1 款规定: “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 损失概不负责。”该用语明确肯定,我国在进行保险立法时可以此为参考,并学 习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海商法》等海上保险立法乃至其他保险立法中规 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的条款。 当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要在有关司法解释 的基础上,加紧相关课题研究,形成立法方案,完善立法,从而进一步推进我 国海上保险法制建设,更好地维护海上保险各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陆玉,傅廷中.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与民法中因果联系原则关系之辩 [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1):90-94. [2]陆玉,傅廷中.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6 (4):92-97. [3]胡妍娇,张彤.中外近因原则及我国相关立法缺失[J].].中国保险, 2016(8):52-56. [4]董潇源.近因原则的缺陷及中国立法的借鉴[J].].职工法律天地, 2016(12). [5]黄俊.保险法上近因原则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广西大学,2016 [6]蒋洪.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J].].楚天法治, 2015(3) [7]梁志鹏.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2. [8]杨召南.海上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侯卓佳(1994.02.09—),籍贯:四川,院校:上海海事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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