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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例精选采编

2020-02-21 16:19
我国票据法于 1995 年制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位法学者对票据 法渐渐深入的研究,票据立法技术的完善势在必行。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 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 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下面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票 据法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 1 篇: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 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 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 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 能等。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 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 而发展。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 世纪,典型意义上 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 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 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 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但 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 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 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德国票据法于 1871 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 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 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 1935 年转采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 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 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 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 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外在的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 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 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信 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 现出良好的流通性。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才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 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是必 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 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 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 要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实施责任 追究。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 地为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 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 学说,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 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1995 年我国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 无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票 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 权债务关系。”第 21 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 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 74 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 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 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 程度,进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 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 之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 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同时,废止《票据 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的具体条款, 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的例外情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给票据 “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 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结语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 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无因性 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 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 只要我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票据司法实践进 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国国 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 的“一把利器”。 作者:和延丽 第 2 篇:票据法修改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 (一)票据无因性理论的提出 无因与有因是一对相反的概念。也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以其能否与其产生的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 以其原因为要素,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①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学者 萨维尼,萨维尼认为在物权领域范围内,如果依交付让与了所有权,尽管该所 有权的让与是基于有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行 为,这也就所谓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一句比较经典的名言是关于为什么要 有物权无因性这个概念,即“旨在保护当事人双方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 致”。② 举例来说,当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乙无偿保管,而乙在这段保管期间 内擅自将甲的电脑以 5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善意的丙并且交付给丙了。在这类交 易中,法律上不得不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丙,否则不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物的 流通性。丙实际上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虽然乙并不具有电脑的处分权, 电脑在交付给丙之前,所有权人仍然是甲,甲具有该电脑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但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我们允许丙取得该 电脑的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至于甲的利益遭受损失如何赔偿, 则可以由甲向乙追偿损失,可以是基于委托保管合同亦或是不当得利来追究乙 的民事责任。 萨维尼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并且扩展到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等领域。 但近现代各国民商事领域的立法中,主要在票据法领域中采用了无因性理论。 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票据立法上有明确的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 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从此条文不难看出,票 据关系需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可能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或者不存在。 我们在前而讲到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也是为了保障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能够顺利的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下 进行流通。在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会签发票据是因为票据当事人之间存 在着某种买卖、担保、赠与、借贷等原因关系。 这种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在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可以作为抗辩 理由来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但是,不可以对抗非直接票据当事人。我们 在实际生活中把票据作为货币的替代物,减少商品交易过程中实际货币资金量 的流动。票据被背书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被背书人接受票据需要考虑票据关 系以外的原因关系的话,时间上是不及时的而且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更深 入的来说会破外票据的融资功能和票据的安全性。 具体来说,如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具有一份买卖大豆的合同关系, 甲乙之间约定采用汇票的方式付款。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乙又将该汇票作 为向丙公司购买压榨机等生产设备背书给了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作 为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丁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时,即无需证明甲乙之间存 在着买卖关系,也无需证明白己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这种只需要依 票据行为签发的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而我国的票据法第 10 条就严格要求票据行为要与原因关系相关联,这 个显然没有认清票据的功能。参见董安生主编的《票据法》一文中指出,此条 文并未违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的原则。其理由是“票据法中仅仅要 求票据基础关系具有真实性,并未对不具备真实性的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 效力的影响作出明确规定。”⑨在这里,犯了一个相互矛盾的逻辑错误。票据关 系的效力认定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票据关系是否有效不是必须规定在 同一个法条里。我国票据法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了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果 欠缺必要记载事项,那么该票据必然无效。这个理由比较牵强附会。 三、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的修改建议 经过 10 多年的经济发展和票据在社会中的流通使用,票据纠纷案件不 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重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其中第 14 条规定了“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 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表明我国司法实务中 已经承认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明确的指出了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的不合理。 鉴于历史上和政治上的原因,新中国的票据立法过程还是比较仓促和 短暂的,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也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绝不能把这种瑕疵遮盖下 去。《票据法》颁布至今 19 年之久,除了 2004 年对其进行了小修小补外,我 国还未对《票据法》做出实质性的修改。我们必须得重新审视这部法律,哪些 地方值得保留,哪些地方确实需要修改和创新,是我们研习票据法时需要认真 思考的重要问题。其中,作为票据法总则的第 10 条的修改迫在眉睫。 我们可以参考中国台湾票据的立法,台湾地区所实施的《票据法》第 14 条规定: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上之权利。无对价 或以不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之权利。这里的规定就没 有要求票据关系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承认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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