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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习俗的来源是什么

2020-03-23 17:30
彩礼习俗的来源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 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 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 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 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 习俗的来源。 彩礼习俗的各地民俗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 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 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 而定。 彩礼习俗的社会因素 农村天价彩礼也有内在的心理动因,一方面表现为同乡间的攀比,为了 “面子”,彩礼标准在邻里间比拼中水涨船高。另一方面表现为城乡间的攀比 , 农村深受消费文化的影响,不断向城市“看齐”,导致彩礼价格超越实际,成 为农村家庭沉重的负担,多少年都缓不过劲。 天价彩礼不仅是人口结构问题,更折射出淳朴民风的缺失。农民是农村 精神文化的主体,从根上补齐精神文化“短板”要依靠农民,特别是青年一代 。 与父辈相比,他们多数受过教育,见过世面,拥有属于自己的婚姻观、致富 观,内心对不合理的彩礼现象深恶痛绝。如果年轻人鼓起勇气,对天价彩礼 说“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改变现有不合理的现象。 彩礼习俗的法律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 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 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 1934 年 4 月 8 日中央 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 1950 年、1980 年《婚姻法》和 2001 年修改 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 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 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 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 逐渐增多。 2004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 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 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 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 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 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 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 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 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 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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