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备指挥”应当区分描述对象
在研究作战部队的装备保障、装备训练、装备战备等内容的学术文章中 ,
经常会使用到“装备指挥”一词的表述,此提法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严格地讲,
如果不区分具体的描述对象,盲目地使用“装备指挥”这一词组,则容易产生表述
不准确的问题。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指挥》学科分册中,对“装备指挥”的界定是
“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为完成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中的装备紧急采购、动员、
调配、维修和科学试验任务所进行的组织领导活动”[1]。
很显然,这其中包括了 2 大领域的指挥:一是装备科研试验领域的指挥;二
是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领域的指挥。因此,当描述的对象仅仅是装备科研试验
时,则应称之为“装备试验指挥”;当描述的对象仅仅是“作战及其他军事行动”时,
则应当称之为“装备保障指挥”。只有同时描述“装备试验指挥”和“装备保障指
挥”时,才应称之为“装备指挥”。由此可见,“装备指挥”是上位概念,“装备保障
指挥”和“装备试验指挥”均是下位概念,后二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在 2011 年版《军语》中,虽然只有“装备试验指挥”[2]539 被列为词条,而
“装备保障指挥”和“装备指挥”没有被列为词条,但我们在学术文章以及其他相
关表述中,应当把三者严格地加以区分,使文字表述与描述的对象相吻合,做到
无懈可击、准确无误。
2 上级对下级不是“装备支援保障”
上级装备保障机构对下级实施“装备支援保障”这种提法,多年来在学术文
章、教材、专着乃至条令、纲要中经常出现,甚至大家已经司空见惯。
其实,这种提法与权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是相悖的。《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语》是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联合颁发的“军队在作战和训练,以及
其他工作中统一使用的规范化军事用语,是军人的标准化语言。”[3]
具有“国家军用标准”的性质和地位作用。其权威性,高于教材、专着和其
他工具书。2011 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装备支援保障”的界定是
“根据任务需要对友邻部队或单位实施的援助性的装备保障。”[2]546“通常
由上级组织,也可由友邻部队或单位之间主动协商组织实施。”[2]4841997 年
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支援保障”的解释是“互不隶属的部队或单位
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保障”[4]。
很显然,战略层次的装备保障机构对战役层次的装备保障机构实施的保障,
首先,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保障,而不是《军语》中所说的“友邻部队或单位之
间”实施的装备支援保障;其次,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的装备保障,而不仅
仅是“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保障。”
对下级实施装备保障,是上级装备保障机构的法定责任,是本职工作,而不
是在“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组织实施的”“援助性”装备保障。假如上级对下级实施
“装备支援保障”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与此对应的“非支援保障”是什么?笔者迄今
为止尚未见到能够自圆其说的理由。假如上级对下级的保障是“支援保障”的
话,那么,友邻部队之间实施的援助性保障又该称之为什么保障呢?如果“非支援
保障”不存在的话,那么“支援保障”岂不失去了生产和存在的必要吗?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军语》为权威依据,规范装备学术文章、教材、
专着、公文和法规等各种传播媒介中的称谓。虽然装备学术研讨不应当有禁
区,但在《军语》对此重新做出界定之前,不应当再出现“上级对下级实施装备
支援保障”这一与《军语》相悖的表述。
3“编成”与“编组”不应混为一谈
在某些学术文章中经常看到类似的表述:“联合作战战役装备指挥机构由
装备战勤、装备调配、装备维修、装备管理、装备训练部位编成。”其实 ,这
不是装备指挥机构的“编成”,而是装备指挥机构的“编组”。
2011 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虽然未设“装备指挥所编成”和“装
备指挥所编组”等词条,但对“指挥所编成”的界定是“按照指挥任务和职能分工,
对本级各类指挥所进行区分与组织而形成的有机整体。部队遂行作战任务时 ,
通常建立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后方指挥所;必要时,建立前进或方向指
挥所、专项或辅助指挥所等。”[2]
172-173《军语》对“指挥所编组”的界定是“对指挥所内各要素进行的临
时组合。通常设立指挥控制中心和情报、通信、军务动员、政治工作、后勤
保障、装备保障等部门。”[2]173
由此可以看出,装备指挥所“编成”与“编组”的主要区别在于:“装备指挥所
编成”,是对“各类指挥所进行的区分”,通常建立装备基本指挥所、装备预备指
挥所;必要时,建立装备前进或方向指挥所等。而“装备指挥所编组”,则是“对指
挥所内各要素进行的临时组合”,例如,设立装备战勤、装备调配、装备维修等
部门(部位)。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即:“编成”针对的是建立哪
几类装备指挥所的问题,而“编组”则针对的是各类装备指挥所内设立哪些部门
(部位)的问题。
与此同理,“装备保障力量编成”是指“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需要,将遂
行装备保障任务的各种力量组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2]557 其中,“各种力
量”主要包括:本级建制内的装备保障力量、上级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地方
支前的装备保障力量等。而“装备保障力量编组”,当动词讲时,是指根据作战和
其他军事行动需要,将编成内的各种装备保障力量进行临时组合的活动;当名
词讲时,则是指对编成内的保障力量临时组合之后而形成的组织。例如,军械
抢修群(队、组)、装甲装备抢修群(队、组)等。
4 装备保障力量的“配属+支援=加强”
“合理使用上级配属和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这种表述,在装备学术文章中
也屡见不鲜。导致这种错误说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配属”“支援”“加强”这
三者各自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2011 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这 3 个词作了如下界定。“加强”
是指“对遂行任务部队的兵力兵器的增强。其方式有配属和支援
等。”[2]85“配属”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一部分兵力兵器,
临时调归所属另一部队指挥与使用的行动。是加强的主要方式。”[2]85“支
援”是“指挥员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兵力兵器,援助所属另一部队或友
邻的行动。”[2]86 由此可见,“加强”是上位概念,而“配属”和“支援”则是下位概
念,后二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因此,“配属和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之类的说法是错误的。它就好比“苹
果和水果”“铅笔和文具”不能并列一样,混淆了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
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上级将一部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装备保障
力量调归本级指挥和使用时,应表述为“上级配属的装备保障力量”;当上级命令
一部分直接掌握和所属某一部队的装备保障力量 ,对本级实施援助时(即受援
者对其无指挥权),则应当表述为“上级支援的装备保障力量”;只有当上述 2 种
情况同时存在时,方能表述为“上级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
5 装备保障“训练”包括“演习”
在装备学术文章中还时常见到“装备保障训练演习”或“装备保障演习训练”
之类的表述。严格地讲,此类表述也存在着逻辑不通的问题。 2011 年版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装备保障训练”的界定是“军队进行的装备保障理
论及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装备保障技能教练和装备保障演练的活动。”[2]558
对“演习”的界定是“在导演部组织和想定情况诱导下进行的作战指挥和行动的
演练。……是军事训练的高级形式。”[2]313 由此可见,“装备保障训练”是上
位概念,它包括了“理论教育”“技能教练”和“演练活动”等。而“装备保障演习”,仅
仅是“装备保障训练”中的“演练活动”,并且是装备保障“训练的高级形式”,所以
它是下位概念。
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当描述的内容既包括装备保障的“理论教育”,又包括
“技能教练”,还包括“演练活动”时,应当表述为“装备保障训练”;当描述的内容仅
仅是装备保障演练活动时,应表述为“装备保障演习”或“装备保障演练”。总之,
不应再表述为逻辑不通的“装备保障训练演习”或“装备保障演习训练”。
6 学术文章中宜少用“必须”多用
“应当”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强制执行力最高的法律中一般都表述为“应当”
如何如何做;而探讨理论问题的学术文章中反而常常表述为“必须”如何如何做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
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
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6]
而装备学术文章中,作者本人提出的观点(设想)却通常表述为:“战术层次
的装备保障力量必须采取模块化编组的方式”“基层部队的装备管理一定要实
行高度集中统管的体制”“务必要把维修器材的清理工作列入部队党委的重要
议事日程”等。
导致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以下 2 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或许有些作者误以为,学术文章中的措辞越“强硬”,就越便于读者接
受自己的观点。其实恰恰相反,多数读者对此都非常反感。因为,学术文章关
键在于说理,只有言之有理、论之有据,才能使读者心服口服。而并非口气越
强硬,就越能够迫使读者接受作者的观点。
第二,有些作者误把起草指示、通知等行政公文和首长讲话稿的表述方式,
不知不觉地用在了撰写装备学术文章之中。由于学术文章的读者不是作者的
下级,因而若是采用行政命令的口气,往往会引起读者的抵触情绪,很可能弄巧
成拙,适得其反。即便措辞再“严厉”,但如果道理讲得不深刻,读者也不可能接
受。与此相反,即便不使用“强硬”的措辞,如果作者在学术文章中阐述的观点,
让读者感到“既在情理之中,又出乎意料外”,那么读者也会从内心接受作者的观
点。如果作者在装备学术文章中提出的设想,既有充分的必要性,又有很强的
可行性,那么读者也会认可(包括决策机关采纳)作者的真知灼见。
总之,学术文章关键是讲道理,应当以理服人。而不应当强迫读者接受,其
实读者也不可能被强迫接受。“应当”和“应该”等说理性的词语,虽然表面上不
“强硬”,但只要道理讲得深刻,提出的设想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那么,读者也
会自愿接受的。装备学术文章的作者,应当站在与读者平等的地位上,牢牢把
握住“说理”和“以理服人”这个关键,切忌居高临下,使用强硬的口气,对读者“下
命令”或“训教读者”。
法律是“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法律中都没
有使用“必须”“一定”“坚决”等词语,那么,学术文章中作者提出的一些未必成熟
的设想,就更应当少用和慎用“必须”“一定”“务必”等词语。当然,装备学术文章
中也并非一概不能使用类似词语。该用的地方,应当毫无顾忌地大胆使用。例
如,“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装备保
障训练一定要以作战需求为牵引”等。但是,对于作者提出的学术探讨性的设
想,则应尽量少用、最好不用“必须”“一定”“坚决”等词语。
7 结束语
在我国“军事学门类”的 10 个一级学科中[7],军事装备学作为一个相对年
轻的学科,在建设发展方面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步[8],同时也还存在着
一些亟待加强和尽快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广大读者、作者、编者齐心协力 ,
共同呵护她茁壮成长。装备学术文章及其刊物是装备学术交流的主要媒介 ,读
者众多,影响广泛,作用重大。
如何使每一篇装备学术文章都尽可能具有创新性,如何使文章中的每一句
话都表述得非常严谨、无懈可击,这不仅是广大读者热切期盼的,也是需要作
者和编者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的。尤其是作为高品位的核心期刊,更应当带
头维护军事术语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9]。不论是类似上级对下级实施“装
备支援保障”这种多年来约定俗成的老问题,还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
情况,只要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其存在缺陷或谬误,就应当从撰写装备学术文章
开始进行纠正[10]。本文“抛砖”旨在“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学术争
鸣,共同为推进我军装备学术的深入发展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马改河.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指挥(学科分册)[M].2].2 版.北京: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1.
[2]全军军事术语管理委员会,军事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全本)[M].2].
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3]包国俊.新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颁发全军[N].].解放军报,2011-1230(1).
[4] 军 事 科 学 院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语 ( 全 本 )[M].2]. 北 京 : 军 事 科 学 出 版
社,1997:2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人民日报,1997-03-15(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N].].解放军报,2010-02-27(4).
[7]崔济温.军事后勤动员学[M].2].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2:15.
[8]张福兴.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装备总论(学科分册)[M].2].2 版.北京: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6.
[9]后勤学院学术研究部.后勤学术研究理论十二讲[M].2].北京:解放军出版
社,19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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