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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

2020-01-26 18:14
第 1 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 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 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 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 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 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 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 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 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 2 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2.1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2.1.1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 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 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 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 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 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1.2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 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 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 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 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 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 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2.2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2.1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 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 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 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 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 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 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 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 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2.2.2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 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 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 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 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 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 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 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 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 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 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 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 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 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 第 3 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 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 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追求。 3.1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3.1.1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 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 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 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 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 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 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 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 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 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 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 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3.1.2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 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 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 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 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 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 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 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 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 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 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 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 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 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 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 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 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 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 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 , 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 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 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 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 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 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 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 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 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 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3.2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 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 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7]。 3.2.1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 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 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 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 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3.2.2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 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 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 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 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 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 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 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 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 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 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3.2.3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 , 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 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 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 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 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 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 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 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 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 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 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 4 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1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 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 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 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 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 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 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 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 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 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 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 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 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 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 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 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 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 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 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 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 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 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 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 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 “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 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 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 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 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 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 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 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 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 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 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 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 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 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 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 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 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 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 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 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 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 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 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 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 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 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 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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