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摘要:本文通过对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再解读,重新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
系。得出了西方法律在演化的历程中实际上是存在一个去道德化的过程 ,亦即
法律逐渐脱离于对道德的依附独立发展的过程。这种认识对我国当下的法制
建设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关键字:法律文化;理性;分离;法治
在前市民社会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
评价标准是一元的。法律代表的是某一利益群体的利益,维护的是单一的道德
价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与发展,法律逐步去掉了对道德、伦理的要求而获
得了独立的地位。回到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上,正是要使当下的
法治建设如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去掉法律中传统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
应的道德戒律使得法律获得独立的地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与道德
大体上可以说,在西方城邦文明以前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
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评价标准是一元的。即用一元的道德伦理观念
去评价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那时,“以形而上学或神学为基础的一元论
的世界观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引起广泛的争论。在处理法律与
道德之关系时,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
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在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时 ,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
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法律与道德
之地位是不平等的,道德的位阶高于法律,法律的合法性也必须求诸于道德。
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在早期城邦时代家庭伦理作为一种连接人与人的最基本的
纽带具有的强大的力量,“在许多世纪内,城邦需尊重各家庭、各胞族及部落
的宗教信仰,它无权过问这些小团体的内部事务。它不能插手家庭里的事务,
不能审判家事,对妻子、儿子及保护人的审判权利与职责属于父亲。”也时有
这样的事发生,若要在某一个地方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和组织,立法家们“一定不
忘将民众分为部落与胞族,就好像社会组织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形式了。在
这些团体内,他开始封英雄、设祭礼、立传统。欲创立正式社会的人,常常都
基于此。”家庭的组织秩序确定了法律的实质内容,在继承、所有权等方面深
受父权的影响。因此很难想象在人类文明的早些日子里法律能超越道德因素。
无论从法律的制定还是所制定的法律被遵守,都无不体现出一种超越世俗的因
素。“古希腊人依据自然正义的学说将法律建基于理论性的道德基础之上。”
在后来一些时候,随着人们智识水平的提高,古人们发现了以前有些秘不
可解的现象现在不再那么神秘了,特别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交换的
日渐繁荣和形式的日渐多样化以及城邦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成果使得人们对
自然的深不可测不再感到像从前那般的恐惧,而是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探索它。
约自公元前 7 世纪希腊的传统农业文明开始受到航海和商业贸易的冲击。神
授王权的政治体制也受到强烈的冲击。在世俗生活上智者们率先开始怀疑法
律的神圣渊源。这时候的法学家们首先是哲学家或者伦理学家。只不过自然
法思想在古希腊仅仅还处于萌芽阶段,还没有成为一种被广为信仰的东西,它
更多的是存在于哲学家、伦理学家的思辨或是讲学中。他们也把这种新的道
德观念引向城邦政治和城邦生活,使它成为人们探究法律和道德、善与恶所必
需的学问。这种道德观取代了早些时候人们对自然神的信奉,使得家庭伦理从
宗教、迷信中脱离出来,这时候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多是受它的影响。首先,法
律不再被视为不可变动的了,它是人的意志。因此人也可以改变它。十二铜表
法的立法和梭伦的法律改革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法律从家庭走进了城
邦,城邦社会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家庭、家族内人与人的关系,这不得不决定
了演变成城邦的律法规范不可能完全因袭家庭、家族的伦理性的规范。也可
以说,随着城邦生活范围的扩大,法律逐渐褪去了它礼俗的外衣。在城邦的陌
生人的环境中生成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的自然法理念逐渐取代
了家庭的伦理道德。城邦的法具有了世俗性、普遍性的性质。梅因也认为:
“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而在每一个发展
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转移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权力
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
力。”只是古希腊的法律的这种实证思想还没有进入具体的制度的现实建构。
正是这一转向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转入了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经久不衰的紧
张关系中。
二、中世纪初期的法律与道德
在其后的我们称之为希腊化和中世纪的初期,家庭伦理的道德观念受到了
极大的破坏。如前所述,自智者学派到苏格拉底再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
们一脉相承的在为人事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但是在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使个人
与国家融为一体,根本缺乏独立的个人领域。古希腊时代的个人还被囿于城邦
的范围,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到了斯多葛学派创立的自然法和平等的学说,才
将古希腊对城邦的权利要求转变为对个人的权利要求,伊壁鸠鲁学派关于自由
意志的学说也旨在把人从命运的铁钳和必然的宿命中解放出来。但这还仅仅
是对主体地位一种朦胧的意识。正是由于它与希腊流传下来的理性原则、正
义理论以及个体立场的整合,使得罗马法的发展与道德的分离又迈进了一大步。
这主要体现在罗马法的实体化和形式化上。但是,我们仍不能认为罗马时代的
法律脱离道德伦理的影响走了好远。其实“罗马时代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只是
外表的、不完全的。”因为罗马的时代法律与道德伦理一样都是“社会的外在
的物理性的强制规范”。道德还不是用于调理人内心的独立的东西。道德与习
俗还是混然一体,与外在的强制相结合。“那时罗马法不仅让‘fas’(’(符合神意
的事物)和‘bonimores’(’(符合社会习俗的事物)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任务,
还让它们实施惩罚。超自然的力量、将违禁者交付给地狱诸神的权力、献祭
性处决、革出教会以及惩戒‘不合规矩’之事的族规行纪的威慑力都比
‘ius’(eiule’(符合习惯或者公示的国家意志之事物)之相对虚弱的实施机制有力
多了。”所以我们还只能说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仅仅就它建立
了形式的法律思想这种意义来说,接受罗马法是具有决定性的。在它的结构之
中,每一种法律制度不是基于形式的原则就是基于物的原则……总的来说,罗
马法无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学时代的法律与道德
中世纪是神学的时代,基督教及其教会自成一体的体系进一步瓦解了传统
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结构,甚至国家的结构也深受它的影响和制约。也正是
当时教会势力的强大,在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的逻辑也只能是实证法从属于
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须在永恒法的上帝法则中获得渊源。而道德还不是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解释和实
施只能由教会中的神职人员所充任的法官来实现。而且,法律被解释为凡人不
可企及的。世俗统治者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最高法
官,但是他们的政治统治和颁布的实证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
说,实证法的合法性(权威基础)在于统治者的合法性,统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
是因为他们严格地服从着自然法。在西方社会中世纪中后期具有典型意义的
政权与教权的分离这一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近代绝对
国家确立了。为什么这一分离对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
我们说政教分离必须把握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政权与教权只是
分离,是教、俗两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后找到了各自的职能归属。而不是一方压
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只有在这种分离下政权才能得以真正的独
立,政权中那种至高无上的从精神上束缚人的内核已经随着教权权威的离开而
离开了。从而在政治领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的实际形态才能得到实
际有效的保证,政治权威才不会再具有内在的压迫性的力量。当然,这意味着
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人也被分离了。因为人们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 ,
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会中享受精神生活。发展到近代市民社会里在近代
民族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才会形成一种实质性的权力分离。教权与政权的分离
打破的是这种分属中所糅杂的人的主观性。形成了一种排除以人为中心的可
量化、可统计、高效率的权力体系,用韦伯的话说是一种科层式的政治官僚体
系。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与道德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传统的文明古国,在农业文明中形成的道
德观和法律观已经不适应新兴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与社会。虽然我国的市
场经济到目前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开发以来,经济、社会已经发
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礼法社会受到了彻底的冲击。熟人社会中生成
的温情脉脉的人与人的秩序已经逐渐被以货币作为纽带的契约关系所取代。
市场环境下人、财、物的巨大的流动性,社会分工的扩大,新的以职业为划分
标准的职业阶层的出现,人们也似乎理所当然的淡忘了传统的道德训诫。也许
缺乏这些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敌对,也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但是如果
这时外在又缺乏一种可以让我们值得信仰的东西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
去一味的求得己利。这时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应该扮有重
要的角色。
注释:
【1】艾四林,王贵贤.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7(3).
【2】[法]库朗热著.谭克铸等译.古代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年
版.第 118 页,第 122 页.
【3】[美]罗斯科・庞德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 年版.第 17 页,第 39-40 页.
【4】[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 95 页.
【 5】 [ 日 ]川岛武宜著 .申政武等 译 .现代化与法 .中国 政法大学出 版
社.2004 年版.第 8 页,第 9 页.
【6】[德]马克斯・韦伯著 .姚曾译,韦森校订.经济通史.上海三联书
店.2006 年版.第 214 页.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篇二:《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
摘要:地域环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这个区域的人们的
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着民族的认识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形成,由此
会产生两种或多种社会生活方式。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方式是对这些生活方
式的抽象,这两种方式对不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很深的影响,对现代社会
追求的法治生活与信仰有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这就需要从历史和社会的眼光
去解析它。
关键字: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地理与气候决定着每个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随着特殊
的自然风险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中,各个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
构,随着生活挑战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不断地被复杂化,
民族的个性也不断地塑造,最终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断地挑战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最早的选择是生存,
人类生存的形态就是不断地挑战自然,在挑战自然中获得生存资料,同时也
在这些挑中不断塑造着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岛屿上的民族,它们生存的最大
挑战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类面临的死亡和财富,死亡的风险使
他们获得巨大的财富,也使他们获得人类彼此之间沟通。对海洋的征服和对
财富的渴望不断使他们的精神充满了远大的理想,不断充满这对于抽象精神
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对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们的天然性格――扩征
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陆地上的民族,它们最大的挑战就是自然灾害。它们生
活的基础就是农业,通过农业他们获得生活资料。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自然灾害,人类在天然的灾害面前总是显得那么脆
弱和无能为力。自然灾害不断地为人类生存创造者艰难,也是的生活在内陆
的人们恐惧自然的力量,同样在这些挑战中内陆的民族形成内敛的民族性格。
扩征的民族性格与内敛的民族性格只是岛屿民族和内陆民族的自然民族
性格,但是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为他们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为他们接
下来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定下了坚实的基础。岛屿民族对海洋的征服是不
断的,他们的生活要不断地面临着死亡的危险,为了财富他们用它们的生命
作为赌注,实现每一次挑战,这种挑战精神不断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战
中他们遵循海洋的天然规律,遵循彼此的获利规则,这也许都是建立在彼此
对利益的信念。内陆民族内心总是处在飘渺不定之中,飘渺不定的内心总是
使他们想寻求某种未定,此时也许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种
神秘莫测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罗门教。
征服欲望使他们原因遵循规矩,也是的它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规矩,已
实现彼此之间的双赢。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是他们过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
们用法律的工具实现道德上的正义,这种正义依旧是抽象。但是这也许是他
们选择法律生活的开始,因为此时他们还处在法律的萌芽状态。内陆民族的
内敛性格使得他们愿意依旧与自然力量作斗争,他们愿意实现这所谓的莫名
其妙的胜利和成就。他们愿意在与自然斗争中获生活得资料,不是因为他们
习惯此种生活方式,而是因为它们的思想逃不出天圆地方的意识,也可以说
是因为他们内敛的民族性格制约了他们原本拥有的眺望视野。他们依旧生活
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缚的抽象世界里,以至于有时候让人难以理解。
内陆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惧天然力量,但是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种逻
辑把这种恐惧转化为现实的、抽象的圣物,最终又去崇拜和祈祷这些现实的
圣物,希望这些恐惧的圣物不要附着于己身。这种抽象的内心变化使得人们
愿意过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也许就是道德生活的范畴。
岛屿民族的社会生活不断地遇到来自人性的挑战,法律化的道德正义也不断
地受到来自人性抽象的挑战,但是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性自身的社会暴力,为
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们选择了工具的理性,人们开始走向法
律的正义,开始不断地实现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旧难以摆脱人
性对他的挑战,人们也难以为法律生活确定真正的正义性价值。选择法律生
活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选择道德生活同样也有基于民族特性的理性。
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惧、崇拜、尊尚、占卜。这些使
得道德变得普遍化,变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给人带来的影响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更模糊了人们认识的逻辑。道德生活
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这种抽象的包里有不断地转化为武
断的实践,这种无端的实践使得人们回到最抽象的血缘逻辑上,这种血缘逻
辑带给人们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现实正义和优秀正义。然则,法律生活带给人
们的是具体的正义,但也难以说此种正义就那么接近正义,这最好的佐证不
就是人类居然用法律来实现暴力,用法律来实现侵略之下的正义。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体。多重原因促成内陆民族的道德生
活方式,在随着内陆变迁的细微性,和内陆自然灾害的不断性,都导致人们
难以去思考这些道德问题,人们依旧愿意遵循已有的生活范畴,因为人们已
经把道德作为自己生活的本质。道德不反抽象了人们的生活,同样它也抽象
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使它们无法超出道德的经验来理解人们的认识能力,只
能说到的是他们永远的脱离了人们认识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说即使伟
大的人物进入了认识自身和自然地领域,那他也不会被社会的力量所认识,
有时候真理确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维里。道德生活的逻辑标准是非常的原始的,
因为他依旧遵循着血缘和亲缘的关系,依旧遵循着生活履历的经验,尽管法
律生活同样也没有超出这些,但是他实现了这些生活标准化和明确化。血缘
和亲缘是过渡到人类道德生活的逻辑起点,随着发展他会过渡到道德与法律
的双重规范社会,但是在此中间却存在着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血缘和亲缘的道
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是人类思维缺乏主观性的表现。缺乏主观性使人类失
去了很多思考自身与自然的能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天人合一理论说明我们古
人的思想依旧沉浸在人与自然的混合体中,没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经验。
历史逻辑的起点虽是血缘和亲缘,但是我们要超出血缘与亲缘的范畴来
理解历史逻辑演绎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逐渐实现有道德生活过渡到的法律
生活,有自然与道德合一变为道德与自然分立,不断使思维脱离抽象的自然,
有脱离道德的范畴,而向独立的主观性迈步,走向思维的能动性。虽然法律
生活没有超出人们的一把经验观念,但是它却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逻辑,
他开始认识经验的科学与正义。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来实现,法律
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为自身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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