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疆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管理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实施行政看管;
(二)团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三)师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高级士官,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四)军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营、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五)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对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级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六)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对正师职和专业技术五、四级军官(正局级和专业技术五、四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七)中央军委主席批准对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国防科技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其他各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
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行政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行政看管期间,执行被行政看管人员相应级别的伙食标准。
第二百三十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应当安排就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 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 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发现军人临阵脱逃、投敌叛变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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