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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法律知识四

来源: 2018-03-01 11:29

        1、【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默示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可知C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他选项则没有法律规定亦没有当事人约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2、【答案】A。解析:《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因此,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不可以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

4、【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丙丁有另有约定,所以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在本题目中李某构成无因管理,管理费用为30元,因此归还张某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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