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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每日一练答案(156)

来源: 2018-08-27 17:18

   1、【答案】 D。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答案】 A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3、【答案】 C。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另外,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甲将乙打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4、【答案】 C。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题中,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该结果违背了甲的意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答案】 D。解析:选项A错误。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选项B错误。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联络。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相互协作。因此,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在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D正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我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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