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3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要求,严控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北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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