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试题(6)答案
26.C
【解析】《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7.B
【解析】A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确,典型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C错误,抵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D错误,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抵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28.B
【解析】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沉默不能视为默认。
29.B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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