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控制力应当集中在为用户赋权,特别是赋予个人更多的选择权。比如在数据收集环节,赋予用户在基础服务目的的个人数据授权之外,对于附加服务是否授权拥有选择权;为用户提供“隐私控制面板”,以选择向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对象;当服务结束时,赋予用户撤回授权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赋予用户对自身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自动化决策结果的拒绝权,以及发现个人信息错误享有要求更正的权利等等。
同时,互联网平台还应该增强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的透明度。近期,多款手机应用被曝光存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使人们对大数据算法的中立性产生了质疑。大数据算法对个人权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算法本身可能存在歧视、错误和恶意使用。因此,互联网平台需要向用户解释大数据算法的逻辑和合理性,通过增加透明度,加强用户对算法应用的信任感。举例而言,欧盟就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数据控制者应当确保算法可被用户所理解。
此外,加强互联网平台的问责性必不可少。由于脸书对合作共享数据的第三方疏于实施风险评估和动态管理,导致了原本仅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给“剑桥分析”公司,超越用户授权目的而用于商业目的和政治倾向分析。因此,作为互联网平台,对于在其平台上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应用应当承担审核监督责任,对第三方应用收集、利用、存储和流转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必要的审计和跟踪管理,确保其共享的个人数据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合法使用。
“舟大者任重,马骏者远驰。”作为信息社会支柱的互联网企业,唯有承担起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守护者的重任,将提升个人信息安全能力视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赢得用户持续的信任,构建起信息社会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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