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六)
考点1: 人身伤害型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4.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但若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考点2: 财产型犯罪
1.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准抢劫罪
以下情形:
(1)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侵占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以区别于贪污罪。
4.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考点3: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