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四)
考点1:民法概念和原则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
考点2: 民事主体
1、自然人与公民:
笔记: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 “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笔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他民事行为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判断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完全不能表达意志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或经费; 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考点3: 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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