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一)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考点1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不同普通法律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笔记: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考点2 宪法修改内容
1988:私营经济合法化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
2004: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考点3: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上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 口数的4倍,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是必要的、合理的。(选举法草案在全国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正在讨论修改,城乡代表同比例)
3、直接和间接选举
笔记: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民主选举的保障: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笔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考点4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笔记: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
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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