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要看立法者的智慧。好的法律应该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
在一片“破纪录”的呼声中,今年的“双11”落下帷幕。天猫“双11”全天成交额1682亿元,“京东11·11全球好物节”下单金额突破1271亿元……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举世瞩目的同时,电子商务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自2013年启动立法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就一直备受各界关注(11月27日《光明日报》)。
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技术层出不穷,但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并不尽如人意,表现为金融支撑体系不足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特别是法律的制定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让法律很难跟上,但法律落伍会纵容电子商务的不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法如果不能及时跟进,势必会拖电子商务发展的后腿,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太快,业态变化太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电子商务的业态和模式等有多大变化,其本质或目的是不变的。已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为创新和发展留下空间。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把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纳入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譬如共享经济经营主体可以归为自建网站经营者。只要立法部门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定义的开放性,使其能够容纳电商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一些新业态的发展就不足以对这一框架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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