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司法公开提高理性求偿意识
引入质证程序,给予赔偿争议双方平等参与机会,既畅通了社会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启发了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出了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5项原则、31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同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发布了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向当事人公开刑事赔偿的同时,也进一步向全社会吹响了深化司法公开的新号角。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坚持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扩大公开覆盖面,打造四大公开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相比之下,刑事赔偿司法公开起步较晚。过去,国家刑事赔偿案件数量不多,但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刑事赔偿案件审理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刑事赔偿具有民告官的色彩,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针对刑事赔偿案件审理,我们要积极倡导司法公开,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程序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
以司法公开促进赔偿委员会查清案件事实。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删除了“依法不公开”的规定,但是在长时间形成的司法惯性下,“背对背”的书面审理方式仍占据主要地位,在实践中不质证、不争辩,对查明案件事实极为不利。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赔偿委员会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让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有关证人进行公开质证和公开辩论,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要借助司法公开这个杠杆,撬动办案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