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开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权利。当前,随着社会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被唤醒,赔偿请求人不再仅仅满足赔偿了多少钱,还期待公开赔偿案件裁判的过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然而,审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是一种决定程序、准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的回避、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都较难落到实处,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要把听证、质证程序作为落实刑事赔偿公开的“阳光工程”,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负有赔偿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确保听证双方有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纠正“背靠背”审理模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受侵害人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
以司法公开增强刑事赔偿工作的透明性。有的地方担忧刑事赔偿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一旦公开,难免会有各种猜测、猜疑。审判实践告诉我们,越是这类刑事赔偿案件,越需要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越需要让谣言止于公开,以阳光赔偿阻遏暗箱操作,进一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刑事赔偿程序作为一类非典型的诉讼程序,存在“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合议庭式”两种模式,在人员结构、审理方式、决策方式等方面与典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差异,当事人参与度较低、公开程度不足,程序正义体现不明显。要善于把听证、质证程序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既要对赔偿人主体资格,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公开辩论、质证,又要就刑事赔偿的金额及构成、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进行听证,以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赢得公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以司法公开提高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没有司法公开程序,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往往认为法院的决定有失偏颇,质疑程序和结论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把质证程序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进行了固定,明确了质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目前各法院采用圆桌会议形式、法庭审理形式等进行公开质证,参与质证的除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外,还包括复议机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质证参与人。引入质证程序,给予赔偿争议双方平等参与机会,既畅通了社会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了解渠道,又启发了理性求偿、公正赔偿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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