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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考试招聘公共基础(331)

来源: 2019-08-23 10:11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即事实上发生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法主要通过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来平衡社会冲突与矛盾,因此并没有事实中,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排除假想防卫(如张三是精神病院的病人并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李四是精神病院院长,一天,张三从精神病院出逃,李四追及张三,附近的王五看到,王五误以为李四抢劫张三,此时,王五开着车将李四撞死了。在该案例中现实中并不没有不法侵害,李四追及张三是一个合法行为,因此并不能正当防卫,构成假想防卫)

二、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以及开始尚未结束(英文中的ing格式,即现在进行时)

注意:排除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三、防卫对象: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实行犯或者具有结果回避义务的人

四、防卫意图:

(一)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二)防卫意志: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注意:排除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伤害自己,以正当防卫的形式来掩盖其伤害的目的。相互斗殴: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五、防卫限度

(一)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必须的,与危害行为强度基本相适应。

(二)防卫结果: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基本相适应。

注意:基本相适应的意味着:无论防卫手段与结果,都可以重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和结果,但不能过分悬殊。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防卫过当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罪名,防卫过当一般构成故意犯罪或是过时类犯罪。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

属性:特殊防卫权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是无限,而是注意规定

注意事项:

1.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不包括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

2.暴力:这里的暴力属于严重的暴力,不包括轻微暴力。

3.人身安全:仅指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性自主权,而不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

【考查方式】

该部分内容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多以案例方式考查比较多,对于特殊防卫权偶尔会以原文的形式出现。

如:某天,慕容白在大街上寻找目标,准备实施其持刀抢劫行为,突然,发现,巷口附近站了一个妙龄女子,慕容白立即持刀对该女子实施抢劫行为,与此时被路过此条街的上官君羡看到,其立即阻止了慕容白的抢劫行为,并且用木棍将其打倒,事后,慕容白死亡,经鉴定,是由于上官君羡击打其后脑所致,该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

【答案】A。解析:该妙龄女子,正面临慕容白持刀抢劫行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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