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脸识别技术背后的风险。首先我们个人越来越暴露在网络环境中,微信、QQ、INS、推特等交友软件中保留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数据还在不断的上传且有些处于暴露的网络环境中;其次信息传播渠道有些人可以用技术手段抓取信息,某网络商城兜售人脸数据一例的当事人便是从事网络技术的工作人员,随手抓取的信息便在网络公开兜售。再次,我们的法律尚未触及这一细分领域,现实中尚未发生相关的诉讼案例,一旦案发怎专门适用的法令。最后许多人没有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过分相信科技手段带来的便利,忽视了背后的风险,而这是作为普通人无法识别也是技术背后最大的风险。
3.提出对策
(1)公众应及时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网络环境中树立个人隐私忧患意识,保持对个人数据的敏感,能够识别个人面部特征等隐私关联的东西越来越多、越来越与切身利益相关,同时对于触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2)储存用户数据隐私的企业而言需要加强技术保护手段。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风险隔离”,通过提高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的技术门槛,从而提高非法信息获取后的技术难度。相关公共交易平台如网购商城等平台也应加强监控,对“敏感商品”建立自动报警机制,防止这类信息公然被兜售。
(3)政府部门应及时完成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的更新。对违法犯罪问题的严厉打击,为个人隐私保护筑起坚硬的司法藩篱。在这个“刷脸”的时代,在数据价值不断被挖掘的当下人们需要更强大、更有力、更具前瞻性的隐私保护条款,而政府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住公众个人的个人隐私,保护每位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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