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货币政策手段
第一,道义上的劝告,又称“打招呼”。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谈话或声明来劝说商业银行自动放宽或紧缩信用。这种手段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商业银行的行动是有一定约束作用的。
第二,局部的控制。在证券信贷方面有保证金的规定就属于局部的控制。即购买证券时必须支付一定的现金比率,必须支付的最低现金叫“垫头”。例如,如果规定“垫头”为80%,则客户买进证券时必须拿出80%的现款,其余的20%可以向证券经纪人借款来支付。这一手段是为了控制金融市场的活动,使之不致于影响信用,并影响货币供给量与利息率。在萧条时期,降低垫头规定,以便放松信用,增加货币供给量,降低利息率;在膨胀时期,提高垫头规定,以便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息率。
第三,规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额,控制中央银行对定期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息率,这就可以减少定期存款,使存款更多的转向易于控制的短期存款和债券。
第四,控制分期付款的条件。中央银行规定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的条件。如规定应付现款的最低限与付清贷款的最长期限。这一措施的目的是调节信贷在消费信贷和其他用处之间的分配,并鼓励和限制消费。
第五,控制抵押贷款的条件。抵押贷款是贷款者以自有资产作抵押品的贷款。中央银行控制抵押贷款的具体措施是规定第一次付款的数量和偿还期限。这种措施对控制贷款规模、偿还可能性非常有效。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近代以来,中国的国情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决定着中国革命的进程必须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社会;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什么?在当时,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
中国革命分新民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步走,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不是专政的对象,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协商建国。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过渡时期,通过实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一化三改”的过程中,对资产阶级进行和平赎买,采取让资本家从公私合营的企业中分得一部分红利和股息的办法逐步的向社会主义过渡,农业合作化采取由低级到高级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
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该怎样建设和发展,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个新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总结自己的经验。1956年毛泽东同志的《论十大关系》、党的八大确立的党的正确路线展现了党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做的探索,提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全党的工作中心应该转向经济建设、进一步转移到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来。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说:“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这是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走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的任务,而且强调走这条道路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
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说:“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邓小平同志这段简短精辟的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言书,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确立。
经过改革开放40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新判断,“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我国进入新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更加充满了自信。新中国7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稳定的、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制度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70年,在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着中国人民在实践和理论上不断创新,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完善和发展,我个人认为,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探索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姓“社”姓“资”的问题,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作出了科学的定义,纠正了我们以往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错误认识。
第二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种是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那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之后,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充分强调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那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2018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新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同志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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