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感现象
一、互感现象
线圈L中有电流i1时:L1中有11、11 (11 = N1 11 = L1 I1),L2中有21、21(21 = N2 21)。线圈L中的电流i1变化时:
11变化,自感电动势
EL1 =
21也变化,互感电动势
EM2 =
同理,当线圈2中电流i2变化时,线圈L中也产生互感电动势
EM1 =
互感现象:当一个线圈中电流发生变化时,在另一个线圈中将要产生感生电动势,这种现象叫互感现象。产生的感应电动势叫互感电动势。
二、互感系数(也称互感量,简称互感)M
1.M = = 单位:亨利(H)
2.说明:
(1)M只与两个回路的结构、相互位置及媒质磁导率有关,与回路中的电流无关。只有当媒介质为铁磁性材料时,M才与电流有关。
3.M与L的关系
设K1、K2为各线圈产生的互感磁通与自感磁通的比值
K1 = = = =
K2 = =
K1与 K2的几何平均值称为线圈的交链系数或耦合系数,用K表示。
i ==,因0≤K1≤1,0≤K2≤1
所以
0 K 1
K = 0 表示线圈之间不存在互感;K = 1表示两线圈全耦合,无漏磁。所以M = K(M决定于K、L1、L2)
三、互感电动势
1.i1变化产生EM2
EM2 = = M
同理i2变化产生EM1
EM1 = M
其大小等于互感系数和另一线圈中电流变化率的乘积;其方向用楞次定律判断。
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
一段时间内,时有报道,高空抛物坠物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多起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引发人们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予以回应。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往往在于少数人公德意识淡漠,随手丢弃物品所致。然而,高空坠物抛物不仅事关社会公德,更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而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禁止的坚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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