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购入货物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第二,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先按一般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或者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其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金额转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
国内社会和国际上对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知识存在很大需求。人们不满足于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一般性介绍,而是希望有更多能将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道理或逻辑在本原、内生和国际比较基础上说清楚的成果。在对外人文交往和治国理政交流中,中国不输入别人的制度,也不输出自己的制度,但是通过持续的交往和交流,让别人明白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道理,创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良好外部民意基础,也十分有意义。在国际传播和学术对话中,有人认为,为了让别人明白我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道理,应该用别人的概念和话语来讲中国大国政治发展故事。这种办法不是不可以,但是政治中一些关键概念具有原则性、宪法性、根本性,不能为了迎合别人的口味而丢掉自己的形式和内容,否则会适得其反。
在传播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知识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国际学术对话和交流中,要重视自己政治发明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协商民主”是中国政治中的一个创造,是中国独特独到独有的民主内涵。然而,由于有人用我们这个政治概念去翻译附会外来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个词,导致人们在研究中做文献综述时常将“协商民主”说成来自于美国。类似中国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的创造性成果和概念有不少,其构成中国政治学和外交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环节,我们要珍视和保护这些政治发明和创造成果,这同样体现出一种学术自信,更是一种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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