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成本——收益分析
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政府又如何来确定公共产品的最优数量呢?其中,一种方法是不考虑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只从技术上考虑成本——收益分析。
根据这种方法,在公共产品生产之前,应先由专家对它的收益进行评估。这个收益部分,既包括可以用价格明确表示的经济效益,也包括那些难以用价格反映出来的效益,如建造一座桥梁对消费者带来的“安全”收益等。然后,将可能带来的收益与建造这个公共产品的成本进行比较,只要收益大于成本,就值得提供公共产品。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恰当评估一件公共产品的可能收益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同,对公共产品的评价也不一样,专家意见不能完全代表消费者的偏好。
㈡公共选择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政府的政治过程去决定公共产品的提供。一般认为,集权决策可能导致很多人的反对,因而外部成本很高,而民主决策中的“一致通过”不会导致个人反对,因而最为理想。但这只是两种极端情形,更常见的情形则是,对同一项议题,各人的偏好与态度均不一样,投票规则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假定社会采用全体成员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公共产品的提供,那么,公共选择理论就是用经济学来分析研究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决定和选择,或者说,政府官员根据投票结果进行决策的过程分析。
首先,我们不对消费者的偏好状况设置约束条件。考虑的例子是由消费者投票决定对公共产品——国防开支的消费规模。假定社会由甲、乙、丙三个人组成;有A、B、C三种国防开支方案。社会成员的偏好情况是:甲的偏好次序为(A,B,C),乙为(B,C,A),丙为(C,A,B)。
如果社会对国防开支方案允许多次投票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对A、B投票,甲、丙将选A,即有2/3的人选A;如果对B、C投票,则2/3的人选B;如果对A、C投票,则又会有2/3的人选C。这就是说,虽然采用多数决定制,但每一种方案均可能“胜出”。最终哪一方案被选中,关键取决于是就哪两种方案进行投票。也就是说,多数通过制不一定会保证公共产品的最优提供数量。
其次,我们假定消费者的偏好都是“单峰”值的,即每个人只能选出自己所偏好的一个,而不能在其它方案中排出偏好的次序,那么,多数决定投票制能否实现有效率的结果呢?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中等偏好的消费将是最偏好的选择,或者说,中间投票人偏好的支出水平总能击败其它选择而赢得选择。
但是,中间投票人的偏好并不能保证是有效率的。因为它给每个消费者的偏好以同等的权重,而有效率的结果应该根据每个消费者的偏好强度来确定相应的投票权重。
总结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尽管在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但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决策即使在民主的多数决定制下也不一定达到最优。这一结论给政府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和提高效率提出了更深入的努力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重要论述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时代内涵,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思想指引。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一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举的旗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有效可靠的制度载体、实施平台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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