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来源: 2019-12-26 15:22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题2·单选题】某百货商店直接从服装厂购进各种服装销售,2013年销售额100万元,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2014年3月份购进各种服装价款4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金为68000元,该店当月销售收入(含税)702000元,该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
  A.34000
  B.33960.23
  C.136000
  D.102000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类型 具体范围 期限
按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 3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个月
管理具体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数量不得超过25份。增购前按3%预缴增值税。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