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可考虑对集体诉讼代表人资格的放开进行探索,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集体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资格的放开,可以分担投服中心大量集体诉讼的压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
第二,震慑资本市场内幕操作等违规违规行为,使集体诉讼真正长出牙齿,有必要配套性地推出辩方举证制度以及争议和解制度。新《证券法》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
一方面,辩方举证制度的举证责任倒挂机制,将降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就是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新《证券法》第89条要求证券公司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自证清白,已带有一定辩方举证的理念,是对辩方举证制度的积极探索和尝试。另一方面,争议和解制度,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控辩双方在民事上的双赢。新《证券法》新增的行政和解制度,为争议和解制度的引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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