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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损失

来源: 2020-01-13 09:32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损失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提示】
(1)资产损失扣除时间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处理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题•多选题】关于股权或债权损失所得税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不得在税前扣除
B.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C.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在税前扣除
D.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案】AC
【解析】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故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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