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投资和债务清偿
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
投资:记载投资成本。
债务清偿:债务重组损失=股权公允价格-债务账面金额(负数)
债务人:
接受投资:记载实收资本或股本
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账面金额-股权公允价格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属于转让资产。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属于购入资产。资产计价,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例题•计算问答题】2014年3月,A公司以58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B公司的部分股权,A公司购买的B公司该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520万元,公允价值580万元。
涉税处理:
(1)收购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应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580万元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2)被收购方B公司的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80-520=60(万元)。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总结】
1.所得税纳税义务: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则强调了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即承担缴纳所得税的责任,对公允价值中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计税基础的确定: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即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由于重组交易中的增加价值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因此,具有计税基础的地位。
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
投资:记载投资成本。
债务清偿:债务重组损失=股权公允价格-债务账面金额(负数)
债务人:
接受投资:记载实收资本或股本
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账面金额-股权公允价格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属于转让资产。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属于购入资产。资产计价,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例题•计算问答题】2014年3月,A公司以58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B公司的部分股权,A公司购买的B公司该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520万元,公允价值580万元。
涉税处理:
(1)收购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应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580万元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2)被收购方B公司的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80-520=60(万元)。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总结】
1.所得税纳税义务: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则强调了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即承担缴纳所得税的责任,对公允价值中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计税基础的确定: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即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由于重组交易中的增加价值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因此,具有计税基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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