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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来源: 2020-01-13 09:34
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特别关注】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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