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抵免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4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1万元,在B国已缴纳所得税9万元。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1-20%)=50(万元)
来源于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1+9=30(万元)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已经缴纳所得税=50×20%=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0+50+30)×25%-10-7.5=27.5(万元)。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抵免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4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1万元,在B国已缴纳所得税9万元。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1-20%)=50(万元)
来源于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1+9=30(万元)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已经缴纳所得税=50×20%=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0+50+30)×25%-10-7.5=27.5(万元)。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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