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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①法定:支付人

来源: 2020-01-13 09:37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和扣缴方法
要点 具体内容
扣缴义务人 ①法定:支付人
②指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税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扣税时间 ①实际支付款项时
②到期应支付款项时
入库时间 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实际支付与应支付
1.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已入成本、已税前扣除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到期未支付,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提前支付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负担、支付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2.由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总额-计税基础。
土地的计税基础为非居民企业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原受让价款。
(四)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务处理问题——按照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融资租赁所得的性质,属于利息所得;
(2)融资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
(3)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租金收入全额。
(1)无机构场所的,以取得的租金按收入全额减按1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由中国境内的承租方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2)对于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与该机构、场所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由中国境内企业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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