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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