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专家认为,尽管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禁止范围相对较窄,建议系统建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开的口子还比较大,难以控制公共卫生风险。”吕植表示,如今,食用野生动物已非维持生存的必需,反而成了奢侈消费,“改变应该先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做起,这不仅是道德伦理上的取舍,而且应当成为法律的规定。”
不过,虽然禁食“野味”已形成社会共识,但对法律中应该禁止到何种程度,仍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彻底禁止野生动物的食用和交易。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妥善处理好滥食野生动物与合法食用,以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等的关系。
“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地方之间差异很大,法律实施的难度也不尽相同。建议地方立法可以先于国家立法进行,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立法的地方标准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在禁食野生动物方面已有动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月14日通过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很多地方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在疫情期间禁止食用、交易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为了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单纯的食用行为并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制,仅从道德层面约束人们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建议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作为食材单纯食用的,也要从立法层面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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