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吕植建议,不应再鼓励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消费和贸易,对食用野生动物更要严格禁止,“此次疫情给人们的教训深刻,应该借此机会,推动野生动物养殖行业逐渐退出市场。”吕植表示,眼下对一些繁育技术成熟、健康风险可控、拥有可持续繁育种群且无需从野外捕获野生个体的动物,可以通过建立“白名单”的做法,允许繁育子二代以上的动物商业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领域法的理念和原则。”周珂建议,我国立法应当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规范,“同时,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将环境保护特别是涉及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的利益放在首位。”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执法网络相对较弱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出《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
长期以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宋华琳分析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而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利润相对较高,违法者违法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违法者会铤而走险,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应当考虑强化法律责任、捋顺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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