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还规定,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更多电子数据成为诉讼证据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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