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
银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认为,评估资本金是否充足的一个较好方法,是将银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风险进行加权而制定风险加权比率。其好处:
一是可以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上的比较;
二是可以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三是并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它资产。
《巴塞尔协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状况,区别资产负债表内与表外项目,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
银行资产的风险权数
第一类: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本币和外币);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
4.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做担保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第二类: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几有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组织内的外国公共部门实体的贷款;
4.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
5.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6.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巴塞尔协议》认为,评估资本金是否充足的一个较好方法,是将银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风险进行加权而制定风险加权比率。其好处:
一是可以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上的比较;
二是可以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三是并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它资产。
《巴塞尔协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状况,区别资产负债表内与表外项目,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
银行资产的风险权数
第一类: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本币和外币);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
4.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做担保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第二类: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几有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组织内的外国公共部门实体的贷款;
4.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
5.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6.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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