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
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
(1)提起诉讼的前提: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2)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股东控制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滥用股东权利”:①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②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提供股东消费或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③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④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4)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列公司为被告。
(5)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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