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1.概念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行为要点
(1)主体
①经营者。
②受经营者指使的其他经营者以及非经营者的单位或个人,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共同侵权人。
【注意】非以商业竞争为目的诋毁商誉的,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诋毁的经营者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之交易。
【注意】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无误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注意】对比性宣传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上有败坏对方商誉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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