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
1.行为种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商业混淆行为:
(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持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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