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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明、孙承贵等诈骗案(陕西宝马彩票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2017-09-18 12:55

 

杨永明、孙承贵等诈骗案(陕西宝马彩票案)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明,男,33岁,1971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金筷子餐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曙光村北河里,暂住西安市兴庆路98号。2004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宣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英伟,男,48岁,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居民。

  被告人孙承贵,男,31岁,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村新农一240号。1995年1月 23日因涉嫌盗窃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04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辩护人李文超、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长利,化名王军,男,48岁,1956年7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居委会散户附35 号。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延华、杨志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男,26岁,1977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岳家寨村对窝石组。 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巨黎江、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莉,女,38岁,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建国村12组。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野,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勤生,又名白玉亭,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张家砭村。2004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代宝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俊江,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二字(200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诈骗、行贿、盗窃一案,于2004年 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英、谭鹏、孙成群、申贵珍、袁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l、2004年3月20至25日,被告人杨永明与孙承贵预谋,以事先设法确定特等A奖的信封编号及在兑特等奖时不登记彩票号码的手段,在彩票销售中,被告人杨永明与孙承贵让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刘晓莉、王长利(化名王军)持兑过奖的特等奖彩票,上台重复抽奖,各抽得特等A奖,骗取宝马 325i轿车(价值473850元)3辆加人民币现金36万元。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分别给岳斌、刘晓莉、王长利等人支付了报酬。

  2、2004年元月,杨永明、孙承贵用同样方法在延安、榆林地区伙同被告人王长利、白勤生等人骗取特等A奖奇瑞东方之子1辆、奇瑞风云轿车8辆及人民币200900元。

  延安、榆林的诈骗事实,系被告人杨永明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

  二、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0年9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杨永明为承销陕西省部分地区的即开型彩票,并为在销售过程中取得各种便利、关照,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次给 8名体彩机构人员行贿43.16万元。其中向原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长安行贿7万元,向西安市体彩中心主任樊宏行贿9.4万元。向省体彩中心财务负责人谢有才行贿1.2万元。向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行贿13万元。向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行贿4万元。向延安市体育彩票管理站站长李智文行贿7.06万元。向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行贿8000元,向田伟东行贿7000元。 以上行贿事实,系被告人杨永明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

  三、盗窃的犯罪事实:

  1995年1月1日晚,被告人孙承贵伙同肖振刚(在逃)、张新喜、张忠涛(已判决)窜至山东省荣成市邱家渔业公司船厂,采取撬锁的手段,从船厂仓库盗走电解铜2.365吨(价值60438.89元)。被告人孙承贵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

  据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体育彩票大奖,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明为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3.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还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承贵又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还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永明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轿车、奖金和行贿罪的事实无异议。杨永明辩解,在西安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应视为投案自首。杨永明的辩护人辩称,(一)杨永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本案的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财物所有人是不特定的。3、杨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属行业舞弊,应定非法经营罪。

  (二)在计算杨永明非法所得数额时,应将纳税部分、给领奖人费用及购买三张彩票的款项扣除。(三)杨永明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1、杨永明交代在西安销售彩票中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2、在西安取得的两辆宝马车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孙承贵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轿车、奖金和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1、孙承贵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行业欺诈行为。2、盗窃罪是孙承贵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起诉书指控孙承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成立,应当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数额标准认定。3、孙承贵在犯罪中属从犯。

  被告人王长利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王长利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岳斌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岳斌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晓莉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1、刘晓莉与杨永明、孙承贵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不认为是犯罪。2、刘晓莉有自首情节,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应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白勤生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白勤生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3月20至25日,被告人杨永明根据他与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签订的协议,在西安市东新街十字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实物返奖销售活动。经与被告人孙承贵预谋,以事先用强光照射装有特等A奖的信封,确定编号及在兑特等奖时不登记彩票号码的手段,为其重复使用中奖彩票骗领大奖作准备。彩票销售中,被告人杨永明让孙承贵事先联系好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并为其办理了假身份证。3月20日杨永明让岳斌以杨小兵的身份用兑过奖的彩票上台重复抽奖,抽得特等A奖宝马325 i轿车1辆(价值473850元)、人民币12万元。兑奖后,除交税118770元,余款岳斌占为己有。岳斌将宝马车领回后交杨永明。破案后车已追回。

  3月22日,孙承贵受杨永明指使将其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刘晓莉叫到彩票销售现场,用同样方法骗取宝马325 i轿车1辆(价值473850元)、人民币12万元。孙承贵承诺,车卖掉后,赃款与刘晓莉平分。由于刘晓莉身份证过期,兑奖后未能将汽车领走。

  3月24日,孙承贵受杨永明指使将其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王长利叫到彩票销售现场,让王长利以王军的假身份用同样方法骗取宝马325 i轿车1辆(价值473850元)、人民币12万元。孙付给王长利好处2000元。因刘亮事发,孙承贵未让王长利领车,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孙承贵指使王长利书写了宝马车转让给杨永明和收到杨永明付车款38万元的假条据。

  上述三辆宝马车已由西安市体彩中心组织中奖彩民重新抽奖兑付。

  2、 2004年元月24日至31日,被告人杨永明根据他与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达成的协议,在陕西省延安市承办1 0 0 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实物返奖销售活动。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杨永明伙同孙承贵设法确定特等大奖信封编号,并设法在二次抽奖中控制大奖,指使事先联系的王长利、白勤生、刘小岗(另案处理)、刘学文(化名刘强、在逃)在彩票销售现场,用兑过奖的彩票重复上台领奖。被告人王长利于2004年元月26日骗领特等A 奖奇瑞东方之子轿车1辆(价值174000元)、现金12600元。被告人白勤生、刘小岗、刘学文等三人于元月25日、27日、29日骗领特等B奖奇瑞风云轿车(价值94800)3辆、现金35200元。被告人杨永明经孙承贵分别给王长利2000元、给白勤生1000元 .

  3、2004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杨永明在陕西省绥德县、定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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