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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决书

来源: 2017-09-18 12:56

 

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宁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向东,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回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沈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商办主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住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甲巷90号3单元402室。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韩玉胜,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忠,南京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先杰,男,1954年3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曾任沈阳市城建局副局长、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住沈阳市和平区绥化西街19-1号242室。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京生,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家润,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经芳,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号501室。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顾永忠,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锡盛,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字(2001)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徐银桂、检察员陆宁平、孟建华、代理检察员张超、祁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及其辩护人韩玉胜、李永忠、李京生、李家润、顾永忠、金锡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1998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开发王家庄项目中引进外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三被告人各得赃款美元4万元。

  二、受贿罪

  1、1997年7、8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华阳大厦工程减免电贴费人民币1200余万元。后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两被告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

  2、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沈阳市市政养护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孙中学等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

  3、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 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14700元、美元230200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4、被告人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怀楠等4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美元92000元。

  5、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经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高万峰等42人谋取利益,146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12000元、美元3万元、港币9万元。

  三、挪用公款罪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打入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帐户的公款美元398799.19元挪至由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雅雪三人在香港成立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至1999年6月才归还。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它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665412 元。其中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2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1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1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9783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2、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4291662元。其中被告人李经芳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86000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35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47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60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侦查期间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宁先杰财产折合人民币6116279元。其中犯罪所得2242000余元,其余均为赌博等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向东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共同贪污和与章亚非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为被告人宁先杰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为被告人李经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马向东辩称:1、起诉指控贪污一节,宁先杰、李经芳各得美元4万元是其向二人发放的奖金,其所得的美元4万元是为了继续招商引资支付不能报销的费用;2、起诉指控其与宁先杰索取美元50万元一节,未与宁先杰共谋,也未向高万峰索取;3、起诉指控挪用公款一节,其动用公款是为了沈发展H股上市作准备工作;4、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是其主动如实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马向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贪污一节中的美元8万元系马向东向宁、李二人发放的奖金,马手中的美元4万元是为了公用,其中已给原沈阳市委书记李涛港币17万元,用于沈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并准备购买画家冯大中的虎画送给港商。马向东的这种做法是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2、起诉指控马向东与宁先杰共谋向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证据不足;指控马向东受贿犯罪中,马向东收受刘芝旭、张丽洁等人钱款属于正常人情往来;马向东通过泰明收受焦伟人民币50万元,没有为焦伟谋利;马向东收受他人财物,没有违背职责的情况,与典型的权钱交易是有区别的。3、起诉指控马向东挪用公款一节,马动用该笔公款是为沈发展H股在香港上市作准备。4、起诉指控马向东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向东系自首。马向东还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被告人宁先杰辩称:1、在马向东收受高万峰美元50万元过程中,其只是按照马向东的要求去办事;其个人受贿,都是别人主动送的。2、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应构成自首和立功。

  被告人宁先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宁先杰与马向东共同受贿美元50万元中,宁先杰是在马向东的授意下去落实具体事项,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诉指控宁先杰的受贿犯罪事实,都是宁先杰主动交代的;宁先杰还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经芳辩称起诉指控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系其主动交代,构成自首。

  被告人李经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经芳没有与马向东、宁先杰共同贪污的故意;起诉指控李经芳受贿罪中有12起事实,认定李经芳“为他人谋利” 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起诉指控李经芳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系李经芳在检察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应以自首论处。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贪污的事实

  1998年底,沈阳市政府决定用人民币900万元对沈阳市招商引资有贡献的香港新世界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何耀昆、香港新世界集团驻沈阳首席代表刘松灿进行奖励,并由有关单位将此款兑换成美元100万元汇至香港。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受市政府委派赴港发放奖金。到港后,马向东用上述美元100万元中的美元48万元发给何、刘各美元24万元。此后,马向东又将余款中的美元12万元分给宁先杰、李经芳各美元4万元,马自己占有美元4万元。回沈阳后,马向东在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发放奖金工作时,隐瞒了私分公款的事实。李经芳在向沈阳市有关领导谈到此事时,也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有关部门调查此事时,三被告人为避免事情败露,经过商议,马向东要求何耀昆证明该美元12万元已由何领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慕绥新、徐文才、泰明、张常明、宋旭升、于瀛天、高万峰的证言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开发王家庄引进外资给予奖励的请示、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招商奖励规定》、《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帐务资料等书证证实:1998年底,沈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在王家庄项目引进外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港商何耀昆、刘松灿进行奖励,由沈阳市建委具体办理,并通过有关单位将人民币900万兑换成美元100万元转汇到香港。

  2、证人高万峰证言证明:在香港其经手将美元100万元中的美元48万元和美元12万元分二次交给马向东。

  3、证人何耀昆证言证明:1999年春节前,马向东在香港港丽酒店交给其奖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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