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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2017-09-18 13:00

 

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沈刑二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小韩村,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边守捷,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辩护人马舒宁、田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杨风林,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荷兰王国国籍(护照N80033782),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荷兰王国莱顿(LEIDEN)市荷夫兰(HOFLAAN)街43号。因本案于2002年10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3)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实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农业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杨斌犯虚假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峰、检察员王兵心、贺文武及代理检察员王英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欧亚实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边守捷及辩护人马舒宁、田地,被告单位欧亚农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杨风林及辩护人杨航远、梁军,被告人杨斌及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事实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控辩双方的观点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斌虚假出资犯罪部分

  1、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斌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欧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沈阳靓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靓马集团)和中国农房东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房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欧亚实业公司,在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三方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占50%;靓马集团人民币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 3000万元,占25%.后经三方协议变更出资额,变更后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8400万元,占70%;靓马集团人民币 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占5%.

  欧亚实业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杨斌为解决人民币8400万元出资问题,直接与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英豪公司)董事长陈忠联联系,让陈忠联向欧亚实业公司转款“走走帐”。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陈忠联安排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林尔坚等人通过汇票或电汇等方式,先后向欧亚实业公司帐户转款人民币7150万元。当每笔款项转入欧亚实业公司的帐户后,杨斌便指使财务人员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以该款项作为实收资本,于1999年3月8日进行验资。事实上,该笔资金(人民币7150万元)已于1999年3月1日前分别返还给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999年3月 8日,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欧亚实业公司提供的包括上述7150万元在内的人民币7480万元的往来票据、记帐凭证和伪造的美元115万元(折合人民币920万元)的温室设备发票及伪造的4份完税证明,出具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6号验资报告,称“沈阳欧亚截止到1999年3月8日已收到其股东荷兰欧亚投入的资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7480万元人民币,实物资产920万元人民币。”欧亚实业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工商主管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杨斌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人身份、欧亚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及各出资方出资情况的相关书证:

  ①杨斌护照复印件、荷兰欧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证明杨斌为荷兰王国国籍;荷兰欧亚公司的企业性质为个体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13日,企业负责人为杨斌。

  ②欧亚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注册登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董事长杨斌,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9年3月1日。

  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二份,证明杨斌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付出资人民币8400万元。

  (2)证明被告人杨斌利用广东英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帐资金人民币71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证据:

  ①证人陈忠联的证言,证明杨斌利用其公司的走帐资金进行验资以及7150万元资金“空转”涉及到的各公司均系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时还证明杨斌在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没有出资,合同约定杨斌应出资的60万美元是由其公司垫付。

  ②证人林尔坚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为提升业绩,与杨斌的公司签订虚假的承建温室、购销花卉合同,双方通过一系列的资金走帐,虚增了公司利润,其公司 7150万元资金分数次汇入杨斌的公司,资金“空转”的具体经过;同时证明,资金走帐时涉及的各公司均系广东英豪公司的关联公司,没有给杨斌的公司开具过 115万美元的购货发票,杨斌在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没有投资等。

  ③证人张伟斌(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证明人民币7150万元资金系“空转”,并无实际业务发生。

  此外,广东英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人员黄桂芳、徐虹、钟丽娜、林小兵、佘于淳等证人的证言,亦证明办理人民币7150万元走帐资金相关财务手续的具体过程。

  ④证人徐鸣(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奇(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宁(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的证言及英豪学校章程、中国证券报通告三份、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及决议、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等相关书证,证明广东英豪公司的7150万元资金周转时,涉及到的各公司是该公司的关联公司。

  (3)证人王晖(欧亚实业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证言,证明人民币7150万元在其公司转入、转出的具体情况及此款是被告人杨斌指使其记入实收资本的事实: 1998年6月从荷兰欧亚公司转入1000万元记入我公司实收资本帐户,帐上反映当天就将此笔资金以预付帐款科目转入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1998 年8月27日,从荷兰欧亚公司转入608万元,公司记入实收资本帐户;28日,以预付款科目转入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25日,收到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转入款92万元及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转入款1650万元;10月5日,以预付帐款科目将1742万元资金转回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月27日,光大证券广州金城证券交易营业部电汇到公司两笔资金总计33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帐户;29日,打入资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张伟斌将我公司开具的3100万元汇票带走; 2月10日,以电汇的形式汇给四川欧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20万元,记入预付款。1999年2月24日,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以汇票形式转入5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3月1日,公司以汇票形式将500万元中的470万元转回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到帐时,杨斌告诉我们财务部门,这些资金都是荷兰欧亚的资本金。汇出时,杨斌告诉财务部门资金的用途,我就按杨斌的要求下帐。我们公司往出打资金都须杨斌审批、签字。1999年3月初,闫闯(欧亚实业公司财务总监,另案处理)拿来了一张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15万美元的温室设备发票,告诉我记入实收资本帐户。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欧亚实业公司与广东英豪公司各关联公司之间流转的相关票据、记帐凭证及检察机关出具的辽检技鉴会字(2003)第1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杨斌用于验资的7150万元的资金来源、流向及会计科目的记载情况。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表明:欧亚实业公司的7150万元注册资金分别来源于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城证券交易营业部;欧亚实业公司将7150万元资金分别以预付帐款的形式汇入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四川广华化纤公司、四川欧亚农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公司;欧亚实业公司收到7150万元资金,分别记入了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明细科目是荷兰欧亚公司:“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

  (5)证明欧亚实业公司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6号验资报告的相关情况的证据:

  ①证人黄南林(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证言,证明验资报告由其完成,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税务证明、资信证明、银行进帐单、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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