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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一中院)

来源: 2017-09-18 13:01

 

成克杰受贿案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 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于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工、周晓燕,代理检察员王伟、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克杰及其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证人周坤、秦逸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女,46岁,香港居民,另案处理)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此后,成克杰、李平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

  一、1994年3月10日,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职权,将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由原隶属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为直接隶属自治区政府领导和管理。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指定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以下简称停车购物城工程)由银兴公司承建,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办理立项手续;指令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以每亩55万元低价出让给银兴公司;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曾国坚提出要求,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为取得事先约定的好处,在张静海(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成克杰、李平收受周坤以银兴公司多付土地转让费的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211597元。李平将其中人民币900万元送给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取得人民币11211597元。

  二、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5月间,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决定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以下简称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并指令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行长肖广诚提出要求,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违反国家规定,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先后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向银兴公司拨款人民币5000万元;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为此,成克杰、李平收受周坤给予的人民币 900万元、港币804万元(折合人民币8606436元)。李平将其中人民币250万元送给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取得合计人民币15106436元。

  三、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在共同为银兴公司谋取上述利益的过程中,于1994年至1997年间多次收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金砖1块、黄金狮子1对、黄金钻石戒指1对、劳力士手表3块等物品。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

  四、199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广西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桂信公司)的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曾国坚、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行长高武学提出要求,为信托公司以及桂信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为此,成克杰、李平两次收受桂信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五、1997年7月,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隆公司)总经理刘新民为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以下简称拉平隧洞工程)的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更改中标标段,使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到该项目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为此,成克杰、李平收受桂隆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80万元。

  六、1994年初至1998年初,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权,多次帮助甘维仁晋升职级,调动工作,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成克杰、李平四次收受甘维仁给予的人民币27万元。

  1996年,被告人成克杰接受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局长周贻胜的请托,向该市市委主要负责人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为此,成克杰两次收受周贻胜给予的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911元)。1996年2月至1997年12月间,成克杰接受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安排李一洪担任了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为此,成克杰三次收受李一洪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综上,被告人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实得贿赂款29590373元。上述赃款、赃物大部分被李平转移到香港保管,案发后已全部收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成克杰在开庭审理中,供认其曾决定让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和民族宫工程,并帮助银兴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曾通过李平或直接送给其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的款、物;供认其曾帮助信托公司和桂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拉平隧洞工程;亦供认其曾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晋升职务。但又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和李平为结婚准备钱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没有根据;将停车购物城工程和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及向银兴公司拨款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帮助银兴公司和信托公司从银行贷款,不违反规定;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施工能力较强,推荐其承建拉平隧洞工程,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属正当的职务行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没有收受任何贿赂;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晋升职务是正常职务行为,甘维仁、李一洪的职务晋升是经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没有收受甘维仁的钱款;虽然收受了周贻胜、李一洪的钱款,但这与李一洪的职务晋升和推荐周贻胜晋升职务没有关系。

  被告人成克杰的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在开庭审理中,对成克杰所供认的内容未表示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成克杰为与李平结婚生活而利用职权准备钱财的证据不足;成克杰作为自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帮助有关单位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民族宫工程、拉平隧洞工程,是正当履行职责;成克杰为请托人联系银行贷款,没有利用职权,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成克杰向组织部门推荐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没有违反规定,指控其收受甘维仁的钱款缺乏证据;成克杰收受周贻胜、李一洪的钱款与二人的职务晋升没有因果关系;李平让成克杰帮助请托人办理有关事项,收取“好处费”,系商业行为,“好处费”均被李平和张静海占有,成克杰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成克杰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涉案全部财物,其行为应视为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成克杰的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孟昭奉(成克杰之妻)的亲笔证词、证言各一份及成克杰与亲属的合影照片一张,以证明起诉书认定的成克杰和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的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时任成克杰秘书的周宁邦向李平建议,利用成克杰在位的有利条件,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李平将周宁邦的建议转告成克杰后,成克杰表示同意,并与李平商定,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成克杰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平的多次证言证实:她和成克杰在1993年底曾谈起各自离婚后再结婚的事情。周宁邦对她讲,现在结婚不现实,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时赚些钱,为将来的生活打好基础。后她把周宁邦的建议转告给成克杰,成克杰讲周宁邦说的先赚钱再结婚是对的,让她去看看有什么生意可做。当时是想通过成克杰拿土地、拿项目去赚钱。在收到第一笔“好处费”时,她和成克杰就商量把钱存到境外,不要存在境内。

  2、证人周宁邦的证言证实:1993年底,成克杰与李平曾商量各自离婚、结婚。他对李平讲,你们没有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的时候,利用成克杰的地位和影响多赚些钱,为将来结婚打好物质基础,并让李平把这些话转告成克杰。

  3、被告人成克杰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1993年,李平曾向他转告过周宁邦的上述建议。他认为周宁邦说的先赚钱再结婚是有道理的。以后,他和李平就考虑找一些项目,拿些“好处费”,共同赚钱。成克杰的供述与证人李平、周宁邦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此后,从1994年初至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接受银兴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人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便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未经讨论,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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